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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遭脅迫殺人該當何罪?

2015-11-18
来源:京華時報

  昨天,四川宜賓首富遭綁架勒索、脅迫殺人一事引發輿論熱議。據宜賓警方通報:受害人章某某自述其於11月10日晚9時許,在回家途中被人綁架至翠屏區一居民屋內,並被脅迫參與將一名陌生女子殺害,勒索其交付巨額贖金。目前,警方已將劉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如果沒有“脅迫殺人”的情節,這將是一起再普通不過的綁架勒索案。人質安全、嫌犯被抓,也算是綁架案裏最好的結局之一了。綁匪自有司法制裁,但被脅迫殺人的被綁架者又該當何罪呢?報道稱,目前章某某仍在公司正常上班。輿論喧囂中,網友最為不解的也正在這兒:難道富豪被脅迫殺人之後,就不需要對殺人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嗎?

  鑒於此案正在偵辦中,現在來談被脅迫殺人者的罪與罰不免為時尚早。但章某某仍正常上班,並不意味著他就不需承擔法律責任。易言之,即便章某某要為其“殺人”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他也享有在庭審前不被羈押的權利。對嫌疑人采取刑拘、逮捕等強制措施,除法律要件之外,還以“必要性”為前提。審前羈押的主要作用,是保障訴訟順利進行,防止嫌疑人或被告人發生新的社會危害。章某某雖然涉嫌“殺人”,但其被脅迫殺人與主動殺人等暴力犯罪行為在社會危險性上相距甚遠,同時作為綁架案受害人的章某某也沒有防礙訴訟順利進行的理由。允許其“正常上班”對於刑事司法而言,亦屬正常。

  其實,被脅迫殺人案近年來間或有之,每次媒體披露此類案件,總會引發激烈爭議。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意見有三個,即犯罪工具說、緊急避險說和脅從犯說。“犯罪工具說”認為,被脅迫殺人者已經失去了意志自由,完全淪為脅迫者的犯罪工具,所以犯罪結果應由“工具”的使用者即脅迫者來承擔。“緊急避險說”認為,為保護自己的生命免遭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犧牲一個較小的法益來保護另一個較大的法益。“法律不強人所難”,因此應認定采取緊急避險的被脅迫者無罪。“脅從犯說”認為,被脅迫者雖然人身自由受困,但他仍有選擇殺人或不殺人的部分意志自由,故應將被脅迫殺人者看成是脅迫者的脅從犯。

  從過往發生的同類案件來看,司法機關的最終處理意見並不一致:有的是不起訴,有的是起訴後被法院判決無罪或有罪免責。宜賓這起“被脅迫殺人案”將走向何方,仍需當地司法機關來最終解答。那些質疑“殺人竟無責”的網友們,不妨再等等看。 (作者:王琳)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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