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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法庭毆打律師,底氣何來

2016-03-28
来源:新京報

  3月23日,陝西的律師路航,在西安長安區人民法院參與一起勞務糾紛案的庭審,法庭辯論進行到一半,坐在旁聽席上的西安長安區人大代表蘭天,突然沖到律師席破口大罵,並揮拳打了他。法院認為:拘捕人大代表需先征得當地人大常委會的同意,所以法院並沒有現場對蘭天進行司法拘留。區人大代表蘭天打人後態度蠻橫,甚至輕描淡寫地說,請律師吃一頓飯就算了。

  在法庭上打律師,這有多嚴重?在庭審期間毆打律師,不僅是侵害律師的生命健康權,而是在挑戰整個司法制度,藐視法庭權威,是以暴力破壞法庭秩序。法庭本應是最講法律、最講道理的地方,這是司法作為社會矛盾的終極解決方式的權威性的體現。但打人者卻赤裸裸地通過毆打、謾罵,使用暴力損害司法的尊嚴和公信。

  去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為維護法庭秩序和司法尊嚴,擴大了原有的“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范圍,其中明確“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而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屬於“訴訟參與人”。而且,這個罪名是一個“行為犯”,即只要有毆打訴訟參與人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並不需要產生“嚴重後果”。

  所以,蘭天在法庭上毆打律師,已經涉嫌“擾亂法庭秩序罪”,應該由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追究,而不應僅由法院進行“司法拘留”這么簡單。 蘭天竟然還以為請律師吃一頓飯就可以了結此案,簡直是法盲。法盲不是逃脫法律懲罰的理由,蘭天正好撞到了《刑法修正案(九)》的槍口上。希望當地司法嚴格執法,這也是在維護司法機關自身的尊嚴。

  此外,蘭天因為有基層人大代表的身份,而沒被執行拘留,原本是為了保障代表更好履職的“不受逮捕權”,卻異化為個別人大代表恃權犯法的“護身符”,這是對司法公正、人民代議制度的雙重傷害。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30條的確規定:人大代表非經同級人大主席團、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但這條法律也規定了,對於“現行犯”事實上可以先行拘留,再立即報告。

  法庭上公然毆打律師,不管其身份是什么,皆應依法處理,不可蒙混過關。 (作者:徐明軒)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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