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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提前退休別成了“避風港”

2016-04-12
来源:深圳新聞網

  《瞭望新聞周刊》報道說,在湖南一些地方,近期有一些年齡並不算大的“局辦委”或鄉鎮“一把手”、重要班子成員向上級打報告,要求按照地方“公務員50歲(或50多歲)以上可退居二線、享受比在職時更高待遇”的政策,自請“早退”,成為“休而不退”的“散吏”。

  報道披露這一現象,不只是做則新聞,它有一些深層所指,比如報道交代,湖南出現官員“早退”,與機構改革、利益嬗變、“為官不易”、能力不濟等因素息息相關,對幹部隊伍建設帶來的影響十分微妙。社會輿論中,有的人說這就是腐敗,要嚴肅處理,有的則不無嘲諷,公務員就是好,活可以不幹,錢還拿得更多。

  看法不一很正常,但如果在從嚴治吏背景下,湖南的官員“早退”問題需要更加深刻地來看。

  一方面,公務員“提前退休”,國家本有規定。《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明確規定,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這就是說,公務員申請“提前退休”有法律保障,並不像一些人認為的,只要是申請“早退”的公務員,肯定有問題。但值得注意的是,什么樣的申請可以被批准,怎么批准,這是可質疑的。

  另一方面,如果報道披露的一些人的申請原因屬實,那么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根本就不是“提前退休”的問題。現在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向縱深挺進,很重要的一個方面是,以前看似無傷大雅的問題都被覆蓋,比如種種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現在,“能上能下”很熱,這一選人用人導向之中,深層指向就是不允許占著位子不幹事的黨員幹部悠哉過日子。報道說,湖南申請早退的公務員,有的是因為利益嬗變、“為官不易”、能力不濟等因素。如果真是這樣,這就不能作為提前退休的問題來處理,而是要被納入“庸者下”的范疇來考慮。

  抱怨“官不聊生”,沒有了幹勁;嘀咕“束手束腳”,丟了精氣神;吐槽“多幹多錯”,玩起大撒把(所有事情都不管了),這些都是正風反腐行到深處要抓的問題。如果機構撤了,人“疲”了,就想占著待遇不幹事了,如果利益嬗變就想搞退休,為官不易就喊早退,這樣的“提前退休”豈不成了不想幹事、不想作為的人的避風港、保護傘?如果這樣的人要被輕易允許“休而不退”,組織還要以待遇騰崗位來實現他們的“願望”,這就絕非國家賦予“提前退休”法律位置的本意。

  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酌情考慮個人客觀真實情形,以及與基層機構改革配套的提前退休不是不可以,但對那些實則因權責失衡或不想幹事而產生的“早退”心理和行為,應當把住關口,不能讓本應在另外的層面解決的問題流入提前退休的通道。(作者:肖擎)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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