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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銀行領罰單 投資理財產品涉虛假宣傳

2016-04-13
来源:每日經濟新聞

  近日,貴州省工商局發布虛假違法廣告公告稱,“貴陽銀行爽得寶”投資理財廣告沒有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出現“安全、可靠、收益爽”,“活期收益5.8%”等內容,暗示該產品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誤導消費者行為,嚴重違反了廣告法律、法規。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新《廣告法》實施半年多以來,銀行、私募等不少金融機構都收到了相關部門的處罰,機構規模有大有小,問題也是五花八門。

  對此,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杭州市律師協會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沈宇鋒律師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在金融領域,適用新《廣告法》的處罰還是有必要的。由于金融產品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廣告宣傳必須準確客觀,不得夸大和虛假宣傳,否則可能會對很多沒有金融基礎知識的投資者造成誤導。這一情況在新《廣告法》出臺之前其實很普遍,并且造成了很多金融產品的糾紛,情況嚴重的還存在很多非法集資的違法犯罪行為。監管部門的處罰可以在金融領域起到一定的市場凈化作用。

  沈宇鋒也坦言,針對新《廣告法》的處罰條款,業界也有較大爭議。

  亂用“最”字虛假宣傳

  近日,瑞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瑞安農商行開出了20.5萬元的罰單。原因是該銀行在無法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在海報上使用了“最大化”、“最強”等夸大理財產品業績的表述。

  據瑞安市相關執法人員介紹,根據去年9月1日實施的新《廣告法》要求,投資理財類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應當客觀反映投資理財產品或者服務的重要特性、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和文字表述應當真實、準確和清晰。廣告中不得含有“國家級”、“最高級”、“最佳”、“首個”、“首選”、“最好”、“最大”等極限詞用語。一旦違規,將面臨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等行政處罰。

  無獨有偶,溫州泰順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也存在類似問題。其在視頻廣告中稱,“風雨60年,泰順農信聯社一路成長,已成為泰順服務范圍最廣、社會貢獻最多、市場規模最大的金融機構。多年來,我們致力服務三農、小微企業的發展、以助力成長、豐泰一方為實力,全力打造全縣人民身邊的伙伴銀行。”因此,該廣告的制作方泰順縣鴻業廣告有限公司3000元廣告費全部被沒收,并處罰款7000元,合計10000元。

  此外,虛假宣傳也是出現較多的問題。比如,上海虹億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利用企業網站和經營場所,虛構“年放貸款額超3億元、年金融服務總量達5億元、建立了350人的專業團隊、成功控股內蒙白云巖礦(鎂礦)有限公司、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等眾多銀行機構簽約了長期合作關系”等宣傳內容。

  但事實上,該公司至案發,成立僅8個月,期間的金融信息服務總量和放貸額總計不足千萬,在職和辦過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員僅15人,所謂“內蒙白云巖礦(鎂礦)有限公司”純屬虛構,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等亦無合作關系,構成虛假宣傳,被上海工商部門依法處罰款19.5萬元。

  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

  去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規定了金融消費者的八大權利。沈宇鋒對此表示,“這說明監管層已經意識到金融領域中金融消費者的極度弱勢地位,所以才會出臺這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文件。”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違規廣告除了亂用“最”字、虛假宣傳等,主要有以下幾類問題:

  (一)涉嫌觸犯《廣告法》第九條第十一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及《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一條“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的規定。

  (二)涉嫌觸犯《廣告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不得“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比如,上述貴陽銀行“爽得寶”投資理財廣告。

  (三)涉嫌觸犯《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規定的行為。

  比如,溫州市市場監管局近日發布的文件顯示,溫州鹿城農商行發布的代扣水電煤氣服務廣告,宣稱“電費簽約打九折”、“水費95折,電費9折,燃氣費85折”等,沒有標注告知廣告受眾電費每月每筆優惠金額20元封頂、煤氣費單筆優惠金額封頂100元的限制條件。

  (四)涉嫌觸犯《廣告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比如,根據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告監管處相關文件,交通銀行(5.58 +1.09%,買入)溫州樂清支行去年9月曾在沒有征得接收者同意,也沒有接收者向當事人請求發送的情況下向556個手機號碼發送內容為:“【樂清交通銀行】交行活期理財真給力,存取靈活,收益3.6%,是活期的10倍多。還有51天4.5%保本固定收益。61601027,新戶有禮哦!”的電子信息。信息中的“交行活期理財”指的是該行“得利寶·天添利”A款(高凈值版)人民幣理財產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產品,不同于儲蓄存款,具有一定的風險。

  與此同時,信息中“收益3.6%”指的是產品的預期年化收益,但該收益是不確定的,信息中沒有標明風險責任承擔的提示或者警示,違反《廣告法》第二十五條。

  沈宇鋒表示,從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層面來看,監管對其進行處罰還是必要的;同時,作為金融機構則應該調整此前金融產品廣告宣傳中存在的一些夸大和虛假的描述,按照廣告法的要求合法進行宣傳。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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