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赤琰
由「公民抗命」催生出來的「佔中」,從中再催生了好幾個青年黨(例如「香港民族黨」、「青年新政」、「香港眾志」、「熱血公民」、「本土民主前線」等)。此外,還有不那麼青年的政治與意見活躍人士,也都巧立名目成立政黨或政團。在這一眾青年與不很青年組黨聲中,有一個共同的政治目的,就是要爭取香港主權獨立,縱使他們用什麼「城邦」、「本土」、「自決」等各種名目,他們的目的卻是一致的﹕「港獨」。他們之中像「香港民族黨」更公開宣示在其政綱中申明要「港獨」。
分裂國家是違憲行為
任何組織若目的是爭取香港獨立建國,將香港從中國主權的一部分分裂出去,都是違反香港《基本法》,也是違反中國憲法的。《基本法》的序言開宗明義就說﹕「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總則」第一條便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既然已經違憲又是分裂國家主權,作為「一國」,哪怕是寫明容許兩制共存,但共存的先決條件是奉守一個主權完整的國家大法的規定,若香港這一制不能確保國家主權完整,不要說任何主張「港獨」的政治組織不容許存在,甚至連香港這一制也要被取消,這是不容有疑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既能賦予「一國兩制」,也就能加以取消,這是明顯不過的事。可是香港的司法界竟然有人還申辯說﹕主張香港主權獨立,這是港人的言論自由,何犯法之有?只要言論還未付諸行動,就不能繩之以法。這一說法出自司法界,很多人信以為真,到目前為止,上述的黨群紛紛打出「港獨」的旗號,註冊未遂的,改用什麼商號、教育機構,照樣註冊成功,公司或教育團體等名稱不重要,重要的是這些組織可以「掛羊頭賣狗肉」,無政黨或社團之實,卻可以大搞「港獨」活動之實,甚至公開籌款,公開參加區議會與立法會選舉,從而打進政府機構。
到目前為止,報載社團註冊處不批「香港民族黨」的註冊,其他青年黨是否註冊或用其他辦法成功註冊,真相如何?未詳,但可以確定的事實是,這批青年黨卻已公開籌款,並向銀行開設戶口,儘管有銀行礙於開戶人資料未完整或不符條例而未予批準。可是不在銀行戶口直接操作籌款存款,在網上卻可更公開更直接地向公眾籌款,據報「香港眾志」便已成功籌得競選經費預算的7%。由此可見,要不是香港管理政黨或政團的法律不完善或是完全欠奉,便是政府司法與行政兩輛車不同軌,存在執法的漏洞,否則很難想像為什麼這群青年黨可以打著分裂香港主權的政綱或口號公開籌款、公開活動,甚至還參與區議會選舉,又準備參加立法會選舉。
這樣下去的結果,正如「公民抗命」的組織那樣,沒法註冊合法運作,卻可以不理法律,照樣籌款、照樣推動大型的「佔中」,由此可見組織合法與否與公開活動毫無關係。由「公民抗命」創下惡例後,接著許多街頭示威集會不必取得警方「不反對」的批準,只要不暴力襲警,一切起訴都當成人權自由作無罪釋放處理,甚至在79天的「佔中」事件中,有不少襲警的起訴還被當作證據不足無罪釋放,至於不合法佔領街道卻完全不當一回事。此例一開,採用同一個邏輯,「港獨」黨群合不合法無關事,只要他們一天沒成功推翻特區政府沒成功佔有香港宣布獨立,便不能當犯罪論,只屬言論自由、結社自由、思想自由的人權來對待!
假如起訴港獨組織
須知,借「公民抗命」而發動的「佔中」所做出的群眾運動,其政治訴求是要「真普選」,而且還公開挑戰人大常委「831決議」,這決議是針對《基本法》第45條有關特首選舉的爭議所作出的最終釋法,本港無論是終審法院或任何「一國兩制」下的香港制度裏的任何機關,都無權挑戰人大常委的最終釋法權,更何況第43條已規定:特首是代表中央主權在港執政,而且是為中央政府負責的。如果香港一個非法組織可以搞一個大型的群眾運動便可否定人大對第45條的釋法權,任由不法組織要什麼便什麼,這還有憲法與釋法的權威嗎?這簡直就在推行「事實」(Factual)的香港主權獨立了(香港法律可與國家法律平權,香港擁有絕對的釋法權,這些都是一個主權國才能享有的權力)!
如今一眾青年黨緊接著「佔中」後,更直接提出要「港獨」,而且可以藐視法律,為所欲為,如果這些黨可通過立法會選舉當上立法會議員,變成立法會已有「港獨」議員,而且還合法操作呢!本文作者也本著思想自由的人權,相信只要本港任何一個有永久居留權的香港居民,向法庭起訴這幫追求「港獨」的組織為非法組織,法庭一定要處理,如果敗訴,也可一路上訴到終審法院,而終審法院面對分裂國家主權的案件時,便會面對到真正的問題﹕香港終審法院有無權審理國家主權的案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