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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應檢控港獨組織

2016-04-29
来源:香港商報

  黃熾華

  「港獨」分子和勢力如病菌在發酵、傳播:先是港大《學苑》以「理論」煽惑,然后有不到50人的「香港民族黨」要為「港獨」實行「武裝起義」,接着有由公民黨和民主黨的「中青代」30名頗為「知名」者發表《香港前途決議文》鼓吹香港前途「自決」,并有約20多名黃毛小子組「香港眾志」,叫喊「公投」,狼狽為奸。人數雖少卻猖獗,視法律和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如無物。特區政府律政司終於出來表態。司長袁國強近日說,正循四方面考慮「港獨」:一是《公安條例》,二是《社團條例》,三是《刑事罪行條例》,四是犯其他方面刑事罪行。

  煽動「港獨」違法違憲

  「港獨」必須檢控起訴是因它違反基本法。「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在「序言」和第一條寫得清清楚楚。「港獨」犯了分裂國家罪,故第二十三條早就要求特區政府自行立法禁止分裂、顛覆國家行為,禁止與外國勢力勾結。雖至今未立法,但「港獨」違憲違法彰彰明甚,豈可遲遲不予檢控取締?須知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香港被分離出去失國家依靠,民主自由和安定繁榮焉在?

  「港獨」必須檢控,是觸犯了《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煽動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政府;第五款:引起香港民間的不滿或叛離;第七款: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港獨」分子鼓吹香港「獨立」,就是煽動憎恨和藐視合憲合法的特區政府;「港獨」頭目年初一晚站出車上手提大聲公開鼓動、指揮暴徒襲擊警察、燒燬汽車、破壞公物、阻塞交通、制造暴亂已觸犯刑事罪行條例。

  「港獨」早可定罪。《刑事罪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复制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其后定罪可監禁3年。港大《學苑》的編者和作者一而再、再而三煽動分裂、暴亂、「港獨」;醜號「國師」的陳雲制造「香港城邦建國」謬論;港大法律學院院長和助理教授鼓吹「違法抗命」煽動「占領中環」……他們犯下的罪行已罄竹難書,檢控已經水到渠成。

  「港獨」違反《社團條例》5A條:即社團事務主任拒絕「港獨」社團註冊的理由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權利和自由所需要;或該社團是政治性團體,并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有聯繫。「香港民族黨」和「香港眾志」頭目就和美國駐港領事館人員勾結,也向「台獨」分子「取經」,不允註冊,便是非法組織,應該取締。

  莫以言論自由為幌子

  有人以「言論自由」為「港獨」辯護。然而,《人民日報》海外版近日指:「港獨言行超越言論自由」。英國古典自由主義理論家穆勒(John Syuart Mill)在《論自由》書中闡述:一、「個性自由是幸福的一個因素」;二、但自由是應受到限制的。「如果發表意見的當時情况危害社會構成積極的煽動,即雖發表意見也失去特有的權利」;三、社會對個人權力可以限制,因為個人自由不能妨礙社會多數人自由。香港更不能打着「民主自由」旗號顛覆國家和特區政府。

  「港獨」分子和鼓吹「香港自決」的人既不按基本法辦事,就喪失參選立法會資格和權利,政制和內地事務局應制訂條例禁止他們9月混入立法會。律政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轄下的法律部門,由律政司長主管,專門負責香港特區法律事務,包括刑事檢控、草擬香港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及向港府提供法律意見。及時檢控、取締「港獨」已是律政司刻不容緩的責任了。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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