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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警员当出气袋 挑衅侮辱无悔意 曾健超遭官狠斥判监5周

2016-05-31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报网讯】公民党成员曾健超於去年非法占领期间,在龙和道花槽上向下方警员淋泼有异味之不明液体,随後更抗拒尝试制服他的警员。九龙城法院主任裁判官罗德泉上周四已裁定曾健超一项袭警及两项拒捕罪罪名成立,他昨日判刑时,直斥曾健超袭警行「绝不轻微」,将无辜及素未谋面的警员成为自己的「出气袋」,是对执法警员们的极大侮辱和挑衅,行为类似向警员吐口水。罗官再斥被告没有悔意,故在没有任何减刑因素下,判以5周监禁;但批准被告以300元保释,等候上诉。

   向素未谋面无辜警员施袭

   罗官昨引用高院案例指:「法庭有责任保护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直指曾健超的袭警行为并不如辩方所称的轻微,本案与一般袭警案有所不同,惯常的袭警都是针对曾与被告「有过节」或曾争执的警员;但本案受袭警员并非向被告推进,与被告毫无接触;但被告向一班素未谋面及无辜的警员施袭,更淋泼有异味之不明液体,是对警员的极大侮辱及挑衅,案情近乎向警员吐口水。罗官认为,被告将警员成为「出气袋」及「代罪羔羊」,行为的严重性绝不轻微。

   就辩方上周曾指出,当日众人深信警方滥权,放弃一贯处理示威行动的克制方式,被告真心认为自己在对抗警方滥权下才会犯案。罗官直斥此说法「听来都有点讽刺」,指被告的行为明显同样地抛开克制,以带有异味的不明液体淋向无辜及正执行职务的前线警务人员;又指辩方以被告不满警员致淋泼液体发泄作求情理由,恐怕难以站得住脚。

   社会情绪不构成减刑因素

   至於拒捕情况,罗官指出,被告抗拒行为维持一段时间,并非单一,而是连续性动作,动作亦有一定力度。警长程英伟曾供称因被告不断反抗,故曾使用胡椒喷雾,罗官相信被告的行为有施以相当程度的武力,亦不算轻微类别;但罗官同意,被告只求摆脱警方拘捕,不是存心伤害警方。警长毕宏达及程英伟不但没有受伤,更能即时返回岗位继续执行职务。

   辩方早前求情时,曾希望罗官判刑时考虑当时社会气氛等因素,惟罗官指出事发当日(即10月15日),该社会活动已经开始了一段时间,被告及其他人士理应已有机会作冷静。被告是一名资深社工,他更应有此能力,故辩方所称的受社会情绪影响下犯案,是不能构成减刑因素。

   根据过往向警员吐口水的案例,法官都会将被告判以即时监禁,故罗官认为,监禁作为本案刑罚,是绝对恰当及唯一选择。

   准300元保释外出等候上诉

   他更指出:「直到此刻,并无迹象显示被告人有任何悔意,所以毋须考虑在这方面作可能减刑」,虽然被告是一个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及获一些人赞赏之年轻人,被定罪後会丧失工作及其他,的确令人感到有点可惜,但亦不足构成减刑因素。而被告身上的伤势,在本案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如何所致,故没有基础考虑减刑。总括而言,本案没有任何减刑条件。

   由於3项控罪因由及过程连贯,故全部刑期同期执行,即判囚5周,并需即时入狱。惟辩方提出保释申请,以候上诉。罗官终批准被告以原有的300元保释外出,并需於14天内提交上诉通知书。

   忠义民团喊社工带头犯法

   判刑後,曾健超在庭外声称对判刑极之失望和不开心,但尊重香港的司法制度,因此即日提出上诉。他说,因可保释外出,将集中准备在6月1日开审的「七警案」中作供,协助法庭搜证,这是现时最重要任务。

   在判刑前,政治倾向强烈的社会工作者总工会及一批支持者到庭声援,发起支持曾健超的签名,期间忠义民团召集人的「阿man」突然「踩场」,用「大声公」高喊「社工教坏人、带头犯法」,双方一度起冲突,最後由警员调停。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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