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40

陽領導幹預司法案例的反思

2016-07-26
来源:南方都市報

  作者:南都社論

  “法官只有一個上司,那就是法律”,司法排除幹擾,可能尤其需要警惕打著各種“因公”名號介入的權力操控。

  事情要從幾個月前說起,今年3月,全國“兩會”期間,最高檢萬字報告中提到了唯一一起領導幹預司法的典型案例--湖南益陽原市委書記馬勇“協調”案件、多名司法人員因此被追刑責。日前,報告中提及的系列司法腐敗案12名被告人的審理全部結束,相關領導幹預具體命案導致輕判的案情細節被披露。有公訴人稱,為了開脫凶手罪責,公檢法“一條龍”服務。

  領導幹預司法要被記錄、通報和追究,這是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部分表述,隨即推出的具體化制度設計以及公布的典型案例,在嘗試確立一種規范,那就是對權力幹預司法說“不”,而且是制度化地、鄭重其事地說“不”。益陽原市委書記馬勇幹預司法案,在最高檢報告中被詳細點出,此時藉由案件審理所披露的幹預詳情,讓公眾有機會目睹“領導幹預司法活動”的具體表現,從個案出發的制度反思相信也更有助於完善具體制度、強化司法本身的抗幹擾性安排。

  領導幹預司法,究竟有多容易?益陽案例給公眾展示的可能是其中很普通的一角,司法案件進入流程,案中利益相關方輾轉與地方黨政領導取得聯系,市委書記的一個“招呼”通過一個飯局輕松傳達到偵控審各方,隨即啟動的重罪輕判努力,幾乎勢不可擋,有偵查機關提供的立功減刑機會,有公訴方的違規降級起訴,有審委會“力挽狂瀾”減少基准刑70%的從輕判刑,還有檢察機關明知重罪輕判但卻不抗訴。合議庭判斷在審委會被輕松否決,審委會成為所謂“案外因素”橫行的場所。庭審虛化到如此常態,這是最令人吃驚的地方。偵控審“一條龍”參與勾兌,可以看到,面對地方黨政一把手的幹預舉動,司法機關幾乎喪失所有抵抗,甚至主動配合、借機從中牟利(哪怕只是蠅頭小利)。

  基於這樣的司法現狀,啟動的省以下人財物統一管理改革,能否最大限度杜絕類似“吃人家嘴軟”的問題,有待實踐檢驗。最大限度的人財物省以下統管,在戒除司法地方化遺毒的努力中,也要警惕省一級黨政依然存在的幹預司法的制度機會。益陽案例中,可以看到涉案司法人員的“委屈”,不可能因為1萬元和幾條香煙去徇私枉法,“我沒有這么廉價”,類似的辯解恰恰反映出,因小恩小惠(以及存在更大壓力的領導招呼)而司法輕松失守,本案並非特例,被消解、稀釋和常態化的司法違規,可能更令人擔憂。

  日前,有司法機關負責人在介紹抵制關系案、人情案經驗時提及,“不因私對案件打招呼,否則自願辭去院庭長職務”,這裏面出現的一個概念是“因私打招呼”,對應的是否還有“因公打招呼”?結合益陽案例來看,市委書記的“招呼”、層層暗示以及傳達到偵控審機關的所謂“案外因素”,表面看就有某些“因公”的痕跡。“被告人家屬對當地經濟有重大貢獻”,類似理由可以在檢委會、審委會上堂而皇之提出進而左右案件走向,金條、高價香煙、神秘飯局被相對拿得上台面的此類“因公因素”包裹得嚴嚴實實。

  司法就是司法,幹預就是幹預,不存在因公幹預和因私幹預的區別。“法官只有一個上司,那就是法律”,司法排除幹擾,可能尤其需要警惕打著各種“因公”名號介入的權力操控。對此能否不分情況、毫不例外地予以記錄、通報和追責,考驗新制度的剛性與零容忍。

  益陽案例成為領導幹部幹預司法的典型,但即便如益陽這般生動的個案,也並非獨立存在、被發現和被查處,有關部門是在查辦市委書記貪腐問題時意外發現此幹預司法案件。官員(尤其是地方黨政主官)會否單純因為幹預司法而被拎出來,記錄、通報和追責?司法回歸專業、排除幹擾,是一個系統化的制度改革過程,法檢人財物從地方剝離、獨立出來,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都需要借助益陽這樣的案件去反複驗證改革的落實。

[责任编辑:许淼祥]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