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40

王寶強妻子出軌,不影響分割夫妻財產

2016-08-15
来源:南方都市報

  作者:阮子文

        法律強制性規定,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僅限定在重婚、同居、家暴、遺棄四種情形,就王寶強發布的聲明來看,並不符合。

  昨日淩晨,王寶強在自己的實名認證微博發布解除與妻子馬蓉婚姻關系的聲明刷爆各路媒體圈,井噴式評論與吐槽,穩穩將這對夫妻推上熱搜和頭條。筆者作為執業律師,擬對王寶強離婚糾紛中的財產分割做如下評析,以求這樣的解讀能對讀者有所裨益。

  需要指出的是,王寶強與馬蓉目前的婚姻關系尚處於合法存續狀態,他倆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並不會因為王寶強的這則聲明而當然解除。

  我國《婚姻法》規定,解除婚姻關系只有訴訟解除和協商解除,前者需要通過法院裁判,後者需要雙方以書面形式就子女撫養、債權債務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等達成一致意見後,雙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顯然,王寶強的聲明不符合上述婚姻關系解除的法律規定。以聲明方式解除婚姻關系,更多是一種觀點表達與意思宣示,類似古代休妻方式。

  作為公眾人物、知名演員,王寶強以公開發聲明的方式指名道姓自爆妻子馬蓉出軌經紀人宋喆,並果斷解除婚姻關系,想來手裏掌握的證據足以支持他的意思宣示,何況這世上,沒有離不了的婚。因為《婚姻法》規定結婚自由的同時,也賦予了離婚自由的權利。因而,這場婚姻糾紛的重點將是共同財產認定與分割、債權債務的分割與承擔以及孩子的撫養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故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有銀行存款或現金、股票、基金及其他有價證券、汽車、高檔家具、書畫玉器藏品等動產均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工商登記的公開資料顯示,王寶強夫婦共同擁有多家影視有限公司,則他們在公司的收益,既屬於股東分紅所得,又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兩者的界限既有交叉重合,也有區別。當且僅當他們提取了分紅,並合法進入個人賬戶之後,才能再次評價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義務。換言之,即便王寶強夫婦成功離婚,公司的股權收益或糾紛並不能當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訴訟中予以處理,也許要以股東而不是夫妻身份另行協商或提起訴訟。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法》第39條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法律允許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財產問題自行協商處理。對於未達成協議的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法律既保護弱者,也保護無過錯方權益。即在其中一方沒有主要生活來源或收益,喪失主要勞動能力或需要一定經濟扶持的,法律規定分割財產時有所傾斜。但這個法律規定對王寶強夫婦顯然不適用。而如何認定婚姻雙方有過錯,尤其關於馬蓉出軌的主張,則需要直接的實物證據予以支持,否則僅憑短信往來、言語動作曖昧、單獨相處或進出房間等,均很難認定出軌事實,進而不能得出法律上的過錯認定。關於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是否要考慮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的問題,根據最高法的解釋,分割財產一般是均等分割,視具體情況更多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而不考慮引起離婚的過錯行為。因而少分或不分財產的主張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但為了照顧離婚無過錯方的利益,《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賦予了無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的權利。但法律強制性規定,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僅限定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就王寶強發布的聲明來看,並不符合上述規定。王寶強以妻子出軌為由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得不到法院支持。

  當然,一方的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結果,致使無過錯方精神上的痛苦,無過錯方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對王寶強而言,該項主張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理由是在離婚糾紛中,對精神損害的認定標准既嚴格且需要直接證據予以證明,而這類證據由於伸縮性較大,很難獲得有效的直接證據,就目前王寶強聲明裏提到的出軌主張,並不符合法律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但這不妨礙他在訴訟中提出相應的賠償請求,因為提出訴求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但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則看事實與證據。

  另外,需要考慮的是孩子的撫養問題,法律除了考慮雙方經濟能力強弱之外,也考慮孩子的生活環境和教育環境對孩子成長的影響。看來,在對孩子撫養權不能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雙方對子女撫養權的爭奪,將是王寶強這場離婚糾紛中的又一重點。

  無論王寶強夫婦的婚姻關系是否會解除,筆者都想強調:法律滲透我們生活工作的每個角落,透過冰冷的法律條文,其背後釋放的還是為了促進每個人生活的幸福,即便王寶強想馬上結束這段婚姻,背後還是暗含法律規范的遵守與執行。

[责任编辑:许淼祥]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