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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關13天,能不能索賠1.3億?

2016-08-12
来源:京華時報

  作者:朱恒順

  要進一步增加對受害者的精神損失賠償,對公民財產權的損害賠償也不宜拘泥於“直接損失”,而應考慮各種因素,使受害者的損失最小化。

  陝西商南縣人大代表胡緒峰被延安市警方以涉嫌詐騙非法拘留13天,在延安警方撤銷了“胡緒峰涉嫌詐騙案”後,胡緒峰向延安市公安局發出《國家索賠申請書》,索賠各種損失約1.3億元。這一巨額索賠引來廣泛關注。

  首先必須明確,延安市公安局在沒有相應證據的前提下,未經法定程序,對人大代表胡緒峰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胡緒峰有權利申請國家賠償,而且應當獲得國家賠償。而賠償義務機關延安市公安局可以賠償胡緒峰多少錢,則另當別論。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複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複原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這意味著,胡緒峰除了延安市公安局非法扣押的財物外,其被限制13天人身自由所能得到的賠償,大約只有3000元。即使考慮精神損失等多種因素,最終決定賠償申請人的數額可能也與1.3億相去萬裏。

  實際賠償金額與胡緒峰申請的數額存在天壤之別的根本原因,在於法律規定本身。依據國家賠償法,造成公民財產損失的,主要以恢複原狀、返還財產、解除查封扣押等為主,餘者只賠償“直接損失”。這意味著,雖然胡緒峰稱13天的拘留對他的生意造成了滅頂之災,使得企業和他個人名譽掃地,合作夥伴大多離他而去,“1.3億元的賠償也無法挽回企業的損失”,但獲得1.3億元賠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甚至可以說沒有可能。

  從本案以及此前的呼格案、陳滿案、雲南巧家投毒冤案等典型案件來看,法律本身存在諸多有待完善之處。比如,要進一步增加對受害者的精神損失賠償,對公民財產權的損害賠償也不宜拘泥於“直接損失”,而應考慮各種因素,使受害者的損失最小化。至少應當做到,在常人看來他的損失已得到最大限度彌補。從這個角度講,不僅賠償標准,國家賠償的決定程序也應進一步完善。此外,還應考慮增加懲罰性賠償規定,對於胡緒峰一案,如果相關報道完全屬實——比如他與警察薛延河等人的經濟糾葛——那么,他就應當獲得懲罰性賠償。

  由於國家賠償費用都列入了財政預算,花的其實是納稅人的錢,因此,在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責任後,還應當積極向責任人進行追償。在本案中,不管最後延安市公安局賠償了多少錢,在履行賠償責任後,都應依法向薛延河等人追償,要求其承擔部分甚至全部賠償費用。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警示當事人不敢濫用手中的權力。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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