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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高院押后裁决司核案 市民:「港独」滚出立会

2016-11-04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报网讯】记者戴合声报道:立法会候任议员梁颂恒及游蕙祯宣誓时辱国宣独事件,引发行政长官及律政司司长提出司法覆核一案,昨於高等法院展开聆讯。代表特区政府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表示,《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9条订明,立法会议员须於其任期开始后尽快作出誓言;第21条指明如「拒绝或忽略」作出誓言,若未就任则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条例从没赋予任何人必然有第二次宣誓机会。各方完成近4小时的陈词后,主审法官区庆祥宣布押后裁决。

       昨早10时,高院开庭处理港府提出的司法覆核。当天有逾百人旁听,庭内座无虚席,司法机构亦有在庭外直播审讯情况。

代表特区政府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中通社

  余若海陈词时先澄清,本案虽牵涉《基本法》第104条,但特区政府有信心香港司法体系完全有能力可自己解决宣誓争议,政府亦从未要求人大释法。对於近日有传媒报道全国人大常委於11月3日至7日开会期间会讨论梁游宣誓问题,余若海指港府已向中央政府查询,至今仍未收到确认。如一有消息,会即刻通知法庭。对於有学者批评港府无能力处理案件而要向人大寻求释法,他称有关指控全无根据。

  梁游拒宣誓丧失议员资格

  余若海强调,今次司法覆核案重点在於梁颂恒、游蕙祯有没有「拒绝或忽略」按例宣誓。梁游二人於10月12日的行为,显示二人拒绝宣誓,理应丧失议员资格。此外,《基本法》为香港的「宪法」,地位高於立法会。他又指,梁游根本未宣誓就职,遑论以议员身份参与议会日常运作如辩论议案、投票拨款等,因法庭没有干涉立法过程,故本案亦不算违反「不干预原则」。余若海续指,梁游借机宣扬「港独」、发表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无礼言论,把China读成「支那」属於嘲弄整个宣誓程序;二人又披上写有「HongKongIsNotChina」字眼的披肩;梁颂恒当日宣誓时先说「HongKongNation(香港国)」,之后又出示圣经和展示「交叉手指」手势,都反映他说的话完全「口不对心」。

  梁游二人议席已告悬空

  对於梁游声称因「三权分立」,法庭不应干预立法会内部事务,余若海反驳指,事件并非涉及「剪布」或「驱逐议员」等裁决,而是二人宣誓却不相信誓词,未能履行《基本法》强制的责任,这不是立法会的内部事务。虽然立法会主席有权就事件作裁决,但该权力并非立法会主席一人独享,立法会主席也不可凌驾於《基本法》第104条和《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因此,法庭绝对有权就本案作出裁决。

  余若海称,有证据显示,梁游并不同意「香港是中国不能分割的一部分」,他们拒绝宣誓,已即时丧失议员资格;但立法会主席梁君彦没有考虑到他们是否因违反《基本法》第104条及《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已经失去议员资格,却准许两人重新宣誓,明显梁君彦是犯错,法庭应纠正梁君彦的决定。

  余大状又强调,梁游二人的议席在当日便已告悬空,立法会秘书原本要在21日内刊宪进行补选。

  基本法第77条非挡箭牌

  对於梁游二人扬言根据《基本法》第77条,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余大状指,该例是针对议员在议会内的发言,但宣誓并非发言,且《基本法》第77条并不凌驾於第104条,他们不能以此作挡箭牌。

  余又指,终审法院曾在梁国雄案判词强调,宣誓是宪法责任,应该庄严,自行修改誓言属非法及无效。他指,根据《基本法》,立法会议员在议会上的一切发言或辩论均不受法律追究,但并不包括宣誓。

  他说,根据《基本法》104条规定,在(梁游)二人拒绝依例宣誓时,已经不可能就职成为立法会议员,不能等待他们在一个认为适合的时机「推倒重来」,因法例本身不存在暂时性的宣誓无效,该议员资格已告无效,并即时生效。

  当日,立法会主席梁君彦由资深大状翟绍唐代表抗辩,他陈词时指律政司将立法会主席列为答辩人是多余及错误,因若法庭颁令禁止梁颂恒及游蕙祯重新宣誓,主席不会为二人监誓,律政司毋须将梁君彦卷入诉讼。

代表立法会主席梁君彦的资深大律师翟绍唐。中通社

  代表青年新政的资深大律师潘熙认为,《基本法》同《权力及特权条例》保障议员发言,并指在「三权分立」下司法机关不应干预立法机构内部事务。市民庭外集会怒斥「港独」「港独」分子、本土民主前线发言人黄台仰昨到庭旁听,声称「青年新政」是「本民前」的战友,因此关注事件。他离开法院时,被示威人士指骂「『港独』滚出香港」。

  昨天法院门外,一众市民举行集会,他们手持「反辱华反港独」等纸牌横幅,并高喊「滚出立法会」等口号。他们说,全港市民有目共睹梁游二人的辱国誓词人神共愤,其宣誓时的态度和言行绝对是违背忠诚。

   

代表特区政府的资深大律师莫树联。中通社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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