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11月7日刊發《圣和藥業被舉報涉嫌生產假藥》一文,報道南京圣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圣和藥業”)被舉報涉嫌使用過期中間體“健胃愈瘍浸膏粉”用于生產“健胃愈瘍制劑”,以及圣和藥業主打品種奧硝唑葡萄糖注射液在例行抽檢過程中,申請復驗程序存在瑕疵、檢測結果蹊蹺。
圣和藥業委托律師發函中國證券報,稱“文中描述的關于圣和藥業涉嫌生產假藥、抽檢結果蹊蹺等情形與事實不符”,并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書面澄清說明。圣和藥業董事長王勇表示,公司在“健胃愈瘍浸膏粉”中間體即將到期前取樣進行加速試驗,試驗結果表明質量穩定可控,因此將有效期延長一年。
不過,圣和藥業方面的說法,與2015版《中國藥典》關于健胃愈瘍制劑制法的規定,以及中國證券報記者獲得的南京市食藥監局上報給江蘇省食藥監局《關于舉報南京圣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違反GMP相關規定有關情況的報告》中載明的核查情況存在多處出入。其中,圣和藥業稱“故將該中間體的有效期延長了一年,并于2016年6月將該等批次浸膏粉全部投產”,而南京市食藥監局核查報告稱“(該公司)故將有效期延長至2016年6月……并于6-8月用于8批制劑的生產”;圣和藥業稱“依法于2016年8月25日向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申請對‘有關物質’這一項目進行復驗,并非文中所述‘2016年8月18日’”,而南京市食藥監局核查報告稱“該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提出了復驗申請”。藥學專業人士指出,藥品安全關乎百姓性命,各方說法出入極大,個中細節透露出的種種疑問必須厘清。
南京市食藥監局一名官員11月9日表示,南京市食藥監局目前不會允許用這1300公斤中間體生產的藥品上市銷售。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院一位工作人員也堅稱,“我們對我們的檢驗結論沒有任何懷疑。”
自稱過期中間體質量可控
圣和藥業被舉報稱,該批次過期中間體為中藥提取物“健胃愈瘍浸膏粉”,總量為1440公斤,系圣和藥業于2013年委托蘇南藥業生產,貯存期為2年,本該于2015年9月過質保期。但圣和藥業在2016年6月至8月仍將其中的1300公斤用于“健胃愈瘍片”的藥品生產。
關于浸膏粉委外生產的問題,圣和藥業方面回應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告要求落實中藥提取和提取物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公告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凡不具備相提取能力的中成藥生產企業必須停止生產。圣和藥業原使用的健胃愈瘍浸膏粉均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法規委托第三方提取,所以完全符合國家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圣和藥業自行提取健胃愈瘍浸膏粉,不再委托任何第三方生產。”
據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了解,國家食藥監總局早已三令五申要求中藥提取物應當由中藥生產企業在自己符合要求的GMP車間中制備提取。國家食藥監總局2014年7月發布的《135號文》明確規定,不允許中藥生產企業委托第三方提取中藥提取物用于自己企業的中藥制劑生產。2015年12月發布的《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告要求落實中藥提取和提取物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又重申,不允許中藥生產企業違反《135號文》的規定。
健胃愈瘍片的藥品標準收載于2015年版《中國藥典》第一部第1366頁,規定了健胃愈瘍片的法定處方、制法。藥典對健胃愈瘍片制法的規定是“(柴胡、黨參、白芍、延胡索、白及、珍珠層粉、青黛、甘草)以上八味,柴胡、黨參、白芍、延胡索、甘草及部分白及加水煎煮二次,濾過,合并濾液并濃縮至適量,剩余的白及粉碎成細粉,加入珍珠層粉、青黛及上述浸膏,混合,干燥,粉碎,加入輔料適量,混勻,制粒,干燥,再加入輔料適量,混勻,壓片,制成1000片,或包薄膜衣,即得”。當中沒有載明允許健胃愈瘍片可采用購買并使用中藥提取物“健胃愈瘍浸膏粉”來生產。藥典規定的健胃愈瘍顆粒制法與片劑制法大致相同。藥學專業人士指出,藥典規定的制法是法定的生產工藝和程序,不經有權機構批準擅自改變生產工藝和程序進行生產就是違法生產。
關于浸膏粉過期問題,圣和藥業回應稱,該批次浸膏粉由公司委托江蘇蘇南藥業實業有限公司于2013年生產,在2年貯存期內未使用完,公司在貯存期到期前一個月即2015年7月對該等批次浸膏粉取樣進行了加速試驗,考察健胃愈瘍片浸膏粉到貯存期后的質量情況,試驗結果符合國家標準,質量穩定可控,故將該中間體的有效期延長了一年。“關于有效期延長的問題,依據2010版GMP規定,企業可根據物料的特性、貯存條件、物料關鍵質量屬性的影響因素或穩定性實驗數據確定貯存期,并根據物料的穩定性情況、物料關鍵質量屬性等因素制訂復驗期。依據此規定,2年為貯存期,到期前一個月復驗合格延長一年。”
中國證券報記者查閱2010版GMP《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其第113條載明,只有經質量管理部門批準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復驗期內的原輔料方可使用。有業內人士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過期中間體延長有效期是件十分慎重的事,一般須報請國家食藥總局藥品審評中心,得到該中心批準后,才能將過期中間體用于藥品生產。不過,中國證券報記者未能聯系采訪到國家食藥總局藥品審評中心來進一步核實該規定。
按照圣和藥業的說法,該等批次浸膏粉已于2016年6月全部投產。但根據南京市食藥監局的核查報告,該批次浸膏粉延長后的有效期為2016年6月,圣和藥業于今年6-8月將該批次浸膏粉用于8批制劑的生產。業內人士稱,相關時間點的說法存在較大出入,該批次中間體存在過期1-2個月仍在使用情形的嫌疑。
8月10日,南京市食藥監局接到舉報辦理單后,于8月12日赴圣和藥業現場檢查。南京市食藥監局查明,圣和藥業“現將結存的129.7公斤浸膏粉上標不合格標識及車間退料單放置于立體倉庫中,做報廢處理”。王勇稱,剩下的129公斤中間體過了1年的延長有效期,所以公司決定不再使用,給出不合格報告。
有業內人士問道:“同一批中間體,公司認為已投入生產的部分質量穩定可控,而未投入生產的部分是不合格中間體,二者的質量究竟有何區別,依據又是什么?”
南京市食藥監局一名官員11月9日表示,圣和藥業認為該批次中間體質量穩定,并延長一年有效期,也到局里來探討過是否可以讓該批次藥品上市銷售,但南京市食藥監局到目前為止不會允許用這1300公斤中間體生產的藥品上市銷售。
南京藥檢院堅信自身水平
在遭到舉報的同時,圣和藥業主打品種——奧硝唑葡萄糖注射液被南京市食藥監局列入產品質量抽查名單。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院得出的檢驗結論是:奧硝唑葡萄糖注射液(批號:201602151)的“有關物質”經檢測不符合規定,“有關物質”超過藥品質量標準規定的最大限度,即該批次“奧硝唑葡萄糖注射液”為不合格藥品。
公司向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提出復驗申請,復驗結果為合格。圣和藥業方面稱,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于2016年9月22日出具編號為JS2016YF0003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圣和藥業生產的奧硝唑葡萄糖注射液按照《中國藥典》2010年版第二增補本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藥品標準WSI-(X-001)2010Z檢驗上述項目,結果符合規定。
同一批次的藥品,為何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院與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得出完全相反的檢驗結論?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院一位工作人員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我們相信自己的檢驗水平,我們對我們的檢驗結論沒有任何懷疑。”
據了解,藥檢機構的檢驗資質有嚴格的認定與認證,如果不具備相關檢測條件,便不可能取得出具相關檢驗報告的資質。
藥學專業人士介紹,“有關物質”是決定一個藥物是否安全有效的關鍵要素,是注射劑產品引發重大事故的風險源之一,也是國家食藥監總局在審評審批藥品時關注的風險點。
復驗申請時間說法不一
在這一抽檢過程中,相關時間點各方說法也存在很大出入。
中國證券報記者拿到的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院出具的編號為NJ2016YC0967的檢驗報告顯示的簽署日期為2016年8月23日;南京市食藥監局核查報告稱,圣和藥業于2016年8月18日向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提出復驗申請;圣和藥業方面則稱,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收到該檢驗報告,依法于2016年8月25日向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申請對“有關物質”這一項目進行復驗。
據了解,通常情況下,藥品抽檢的規范流程是:有執法權的藥監工作人員按要求到現場抽取藥品,一般抽取檢驗用的三倍量,并當面封存;抽取封存的藥品分作三份,第一份封存藥品交由有資質的藥檢機構進行檢驗;若被抽檢人對檢驗結論有異議,可在收到檢驗報告后于規定時間內向上一級藥檢機構提出復驗申請,上一級藥檢機構啟用第二份封存藥品進行檢驗;若被抽檢人對復驗結論仍有異議,可在收到檢驗報告后于規定時間內向有關機構申請仲裁,啟用第三份封存藥品進行檢驗。
業內人士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藥品抽檢是一項很嚴肅的工作,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如果程序出現瑕疵,很可能會影響到檢驗結論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