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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判决书”一点也不美

2016-12-19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金泽刚

  法官唯有做好事实和法律的基本功,把创意用在事实和法律上,判决书才能真正以法服人。因此,探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的公正判决,才是最美的判决,判决书不在乎“诗意之美”。

  最近,一份“诗意判决书”在网上走红。在处理一对夫妻的离婚官司时,该判决书引用了“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诗句,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引起网友大量转发。据了解,这份判决书来自泰州泰兴市人民法院,写这份判决书的是一名“80后”法官。她表示,“写这份判决书的时候,我并没有刻意准备,只是在审理过程当中,了解到双方当事人曾经有过那么一段美好的恋爱过程,而现在却要劳燕分飞,心有所感写出了这一份判决书。”

  这份判决书的写法确实与以往规范的判决书稍有差别,也引起了不少争论。支持的人认为,这样的文书使得冰冷的法条充满了温情,对当事人起到了良好的调解作用,而且,由于最终判决书中的这对打离婚官司的夫妻未再起诉离婚,有人甚至认为这温情的判决书挽救了一个即将破碎的家庭。而不赞成的一方认为,这种形式的判决书不仅不符合作为法律工作者的专业性,以及有违法律文书的规范性。这种“鸡汤”式的“本院认为”虽然多了“诗意之美”,但确实缺少法律的逻辑之美。

  从本质上说,判决书是依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对于案件争议问题进行充分说理和证明,以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充分答疑解惑,是对整个诉讼程序起到定纷止争的决定作用。从结构上说,我国判决书将事实认定和证明评价及法律适用分为两部分,“经审理查明”部分通常只陈述事实结论,而证据评价和事实判断的过程(理由)则通常被作为“裁判说理”,放在“本院认为”部分。而说理也是民事判决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指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论证,做出如何适用法律的决定,这是分辨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而此离婚判决书的说理部分虽“温情感慨”有余,但是专业规范性明显不足。当然,判决书的制作并不是说主观动情的语言不能使用,但是作为判决书,应该是法官审结案件后的一个逻辑推理的结果,诗意的语言可以出现在庭前调解或是审理的过程之中,作为法官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出现在判决书中事实分辨和法律分析的过程中。

  当然,法律文书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也并不是体现在千篇一律的模板上,而是体现在应该怎么用合情合理的“法言法语”来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判结果。查明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对查明的事实如何适用法律才是判决书内容的最终落脚点。而判决书的公开也是为了让民众看到法院是怎样甄别客观事实,并适用法条说理的,同时也体现出一个法官的办案水平,而不是以堆砌无关事实和法律的“煽情”话语打动当事人或者民众之用。此次判决书中的夫妻虽未再起诉离婚,但是把这主要归结于法官的一段“非规范性”的写作,并将其上升到“挽救了破碎的家庭”的高度,显然是言过其实。

  的确,从目前的民事判决书的写法可以看出,法律的分析部分有时过于简单,在认定案件事实之后的法律分析环节,有不少民事判决书都写得过于简略,以概括性陈述代替法律分析和论证,本案中的判决书的说理部分亦是如此。判决书对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应体现出其客观而谨慎的态度,这需要通过对客观事实的全面分析和论证,如果用“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这很容易给人造成法官带着强烈个人倾向的印象。如果依据“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之类语句衔接法条的适用,难免重心错移,令人难以信服。

  就判决而言,法官的职责是,依据客观事实,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分析,再适用法律判定当事人各自拥有何种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如何承担,在此基础上,法院对原、被告的诉求和辩称给出具体明确的结论。只有这样,才是以理服人,依法服人,这也是法官尊重当事人的表现。再说,如果像现在这份“最美判决书”这样,对一对有文化的年轻人写诗意的判决,那对一对有文化的老人发生纠纷是不是要写文言文的判决?就刑事案件而言,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判决与对杀人放火犯罪的判决又该如何有诗意还是敌意呢?果真如此,五花八门的判决书将必然失去规范和指导意义。

  当前,呼吁判决书改革的人不在少数,这需要一是对事实进行更加客观准确的描述,包括形成严谨的推理和证据链条;二是法律适用的说理要足以让人信服。如果判决书详细体现了严密的推理过程,就可以降低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过强的主观倾向。想要达到这两点,恐怕都无法做到那么有诗意。法官唯有做好事实和法律的基本功,把创意用在事实和法律上,判决书才能真正以法服人。因此,探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的公正判决,才是最美的判决,判决书不在乎“诗意之美”。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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