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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順:民法總則草案新增胎兒利益保護規定 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

2017-03-09
来源:新華網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回答記者提問。新華網/中國政府網 孫韜 攝

  今日(3月9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中心在梅地亞中心多功能廳舉行記者會,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副主任許安標,刑法室主任王愛立就“民法總則草案與人大立法工作”的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

  有媒體提問到“請問張主任,制定民法總則的思路是什么?正在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有哪些亮點值得關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表示,提交這次大會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它的主要內容就是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現在的民法總則草案在現行民法通則基礎上,總結30多年民事立法及其實踐經驗,廣泛聽取社會各界人士意見,深入研究民事活動的新情況、新問題,經過充分論證后起草出來的。

  這里你問到有哪些亮點和創新,我們更愿意講確實有一些創新和發展,其中最重要的有幾個方面:第一,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法怎么來確定權利和義務?規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哪些行為有效,哪些行為無效?實際上,背后都涉及到一個社會價值觀的問題。草案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民法總則的立法宗旨加以明確規定,而且把這個核心價值觀全面地融入了所有的條文之中。這當中有一些規定可能大家看起來是比較直觀的,比如草案規定的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守法原則等等。有一些規定可能不那么直觀,比如草案規定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關系,強調家庭的監護責任,鼓勵和保護見義勇為的行為,對作假、欺詐、脅迫、惡意串通、損害他人權益等行為的效力作出了否定性的規定,背后同樣貫穿著核心價值觀。

  第二,加強了對民事權利的保護。民法的核心就是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草案的所有規定都是圍繞著保障民事權利展開的。其中第五章設專章規定民事權利的種類、權利的取得和行使,強調財產權平等保護、民事權利不得濫用等等。這一章的規定大家現在看起來比較抽象一點,實際上這一章的規定是要通過將來的民法典各分編和民事特別法加以全面落實。

  草案還延長了訴訟時效,把原來的兩年延長到三年,以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為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長大以后提供尋求司法救濟的機會,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此外,草案還針對民事權利保護中的一些薄弱環節做了一些有針對性的規定。比如新增加了對胎兒利益保護的規定,構建了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的監護制度。這套監護制度主要的構建目的就是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個方面的發展,是擴大了民事主體的范圍。草案規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三類民事主體。第一類民事主體原來在民法通則里是“公民(自然人)”,這次就直接規定為“自然人”,而不是以公民作為界定的標準。第二類是第一次把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三類。第三類,非法人組織,第一次確立了符合條件的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實際上對于我們整個國家民法中的民事主體內容做了很多擴展,使很多新出現的社會組織、經濟實體獲得了民事主體地位。

  草案在擴大民事主體范圍的同時,還鞏固和確立了一些有中國特色的民事主體: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都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目前法律中除了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外,其他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都還沒有一個法人地位,所以草案專門設一節做了規定,一次性解決了他們的法人地位問題。

  二是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這同樣也是很有中國特色的民事主體。從改革開放30多年的實踐看,“兩戶”的規定符合中國國情,對解放生產力、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和解決就業問題一直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研究過程中,從有關方面拿到數據看,到2016年6月份的時候我們全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是5577萬,到12月份我剛剛拿到的數據,個體工商戶是5929.95萬戶,半年時間又增加了將近400萬戶。

  農村的承包經營戶,涉及到中國大概2.3億農戶的利益,所以這次民法總則同樣繼續延續了“兩戶”的民事主體地位,進一步鞏固他們的民事主體地位。

  第四,草案總則體現了時代特征和一定的前瞻性。這次編纂民法典、制定民法總則,是我國改革開放38年,社會經濟生活巨大變化的客觀條件下進行的,草案的所有規定大到基本原則的確立、權利的確認,小到一些細微的條文修改,都體現了時代性。比如昨天李建國副委員長說明中專門提到,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再比如草案里對個人信息、數據和虛擬財產的規定,在民法上規定要對這方面提供民法上的保護,同樣是有時代特征的。對于正在形成的民事活動的新形態,在這里一時還難以界定權利屬性或范圍,這次的民法總則也體現了適當的前瞻性,為這些領域的進一步發展、將來權利的確立留下了空間。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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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個問題,讓你了解民法總則草案有多重要

  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后,備受關注的民法總則草案8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作為民法典的開篇之作,民法總則涉及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通過下面這七個人們在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問題,一起來了解一下其重要性。

  問題1:出手救人造成損害要不要賠償?

  “路見不平一聲吼,緊急關頭顯身手”。但見義勇為者受了損害,責任誰來負?緊急救助時不慎給受助人造成傷害,是否還要承擔民事責任?

  “為匡正社會風氣,鼓勵見義勇為的行為,草案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在向大會作關于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時說。

  草案同時規定,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全國人大代表馬瑞強表示,與三審稿相比,草案在原來規定的“救助人有重大過失”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受助人遭受“不應有的重大損害”作為需要救助人擔責的前提。這相當于進一步限定了需要救助人擔責的條件,對救助人利益的保護更加完整、全面,同時,又兼顧了受助人的利益。

  此外,根據民法總則草案的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全國人大代表孫憲忠認為,這是針對當前我國見義勇為引發糾紛的案例實際,在法律上賦予見義勇為者一種請求權。

  問題2:如何保護個人信息?

  “您好,請問您是車牌號XXXX的車主X先生嗎?”“您好,您在XXX小區的房子考慮出售嗎?”接到陌生人來電,卻能準確報出你的個人信息,這里面就有問題。

  對此,民法總則草案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確保依法取得的個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

  “許多企業根據掌握的個人信息向客戶提供更加精準的服務,問題就在于要把正當使用和非法使用區別開來,并且嚴格界定使用個人信息的途徑。”全國人大代表韓德云說,與三審稿相比,草案新增了“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確保依法取得的個人信息安全”的表述,就是要對合法和非法使用進行區別,強調要遵循合理使用與安全使用的原則。

  問題3:民事訴訟時效能否延長?

  訴訟時效,是一項提醒人們不要“躺在權利上睡大覺”的制度。根據現行民法通則規定,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但隨著社會發展,經濟交易方式和類型不斷創新,要求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對此,民法總則草案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我覺得增加到三年是合適的。”韓德云說,“如果訴訟時效進一步延長,對證據的保護要求也更高,讓訴訟難度增加,法院也會面臨更大壓力。”

  此外,草案還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李建國表示,這給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了尋求法律救濟的機會,保護未成年人權益。

  問題4:胎兒能繼承遺產嗎?

  中國裁判文書網刊登了這樣一起案例:女兒尚在娘胎中,父親因工傷不幸去世。家人獲得工傷保險金后,卻并未給女兒留存。幾年后,女兒一紙訴狀將母親等人告上法庭。

  根據我國現行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意味著胎兒只有在出生后才有民事權利。不過,現行繼承法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

  胎兒的利益究竟如何界定和保護?民法總則草案給出了明確答案: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全國政協委員侯欣一認為,承認胎兒的民事權利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征,將對胎兒民事權益保護起到實實在在的作用。

  問題5:“熊孩子”亂買東西算不算數?

  日前,一則“孩子偷用母親手機打賞網紅25萬”的新聞引發熱議。事實上,隨著現代生活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兒童的生理和心智發育水平較以往有了新的變化。偷拿手機“發紅包”“買裝備”之類的事情越來越多,也讓人們開始重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標準問題。

  現行法律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民法總則草案將這一標準降低至六周歲,規定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也就是說,兒童買東西到底算不算數,一方面要看其年齡,另一方面也要看其行為與其年齡和智力是否相適應。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過程中,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草案規定的“六周歲”提出了意見,社會各界也有一些不同看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底線究竟定在幾周歲,仍在討論中。

  全國政協委員韓興旺認為,地處偏僻、經濟社會欠發達地區的青少年信息接收渠道窄、啟蒙教育起步晚,與東中部發達地區特別是大城市的同齡兒有差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的調整應當充分考慮到地區差異等。”

  問題6:網游裝備被盜法律管不管?

  一方面,互聯網改變人類生活,信息數據所承載的價值日益增大,另一方面也出現了諸如“QQ幣”“網游裝備”等網絡虛擬財產。在這種背景下,數據、網絡虛擬財產是否能夠得到法律保護?

  民法總則草案在“民事權利”一章中專門提出,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將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寫入民法典,一方面順應了經濟社會和人民生活發展的現實需要,另一方面也為虛擬財產多樣化后進一步加強民法意義上的保護奠定了基礎。”全國政協委員劉紅宇表示。

  問題7:村委會到底是什么民事身份?

  “我們村委會沒有法人身份,如果借不到組織機構代碼,就沒法簽合同。希望在制定民法總則的時候,能給村委會一個法人身份。”這是來自寧夏銀川興慶區大興鎮新水橋村村支書王紹利的呼聲。近年來,各地不少村子引入公司化運營機制,建立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因為沒有法律上的“名分”,村委會在很多經濟活動中無所適從。

  針對這些情況,民法總則草案專門設立了“特別法人”,其中就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全國人大代表李大進認為,在民法總則草案中賦予村委會等基層組織清晰的法律地位,有助于進一步確定其權、責、利,切實解決實際操作層面的問題,幫助他們更好開展經濟民事活動。(參與采寫記者:涂銘、鄭良、劉懿德、熊琳、李鯤、馬勇)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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