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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擬降至6歲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解釋

2017-03-09
来源:觀察者網

  【觀察者綜合報道】盡管存在頗多爭議,中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擬下調的下限未作改動,仍為六周歲。3月8日下午,《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四審,草案稿透露了這一信息。也就是說,對于一些“熊孩子”來說,滿六周歲就要開始承認一些民事責任了。

  中國現行《民法通則》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016年6月,《民法總則》(草案)首次提請審議,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十周歲”降到“六周歲”。規定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這一規定延續到草案三審稿。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下調,意味著什么?舉個例子:一個不滿十周歲的孩子用自己母親的手機在朋友圈中發了數百元的微信紅包,母親發現后,向親朋好友說明情況,有些人將紅包錢退了,有些人沒有退。如果按照“六周歲”的規定,孩子母親就不能以孩子不滿十周歲,無民事行為能力為由,要求退錢。

  3月4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首場發布會上,新聞發言人傅瑩在回答記者問時,也談到這一問題。

  她說,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的下限,到底是應該放到六周歲還是十周歲,怎么樣能更有利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更有利于他們的健康發展,大家的看法也不一樣。“有很多問題還會在這次審議當中經過代表們充分地審議、充分地發表意見,進一步完善這部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草案首次提請審議時,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的李適時作草案說明時說,這一修改的主要考慮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要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于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器合法權益。

  據正義網報道,對于下調年限,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省龍電律師事務所主任李亞蘭舉例說,現在一個六七歲孩子的智力水平,和三十年前十歲孩子的智力水平差不多,甚至更勝一籌。草案中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調的規定,符合中國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

  3月8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就民法總則草案作了說明。

  李建國指出,下調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這樣規定是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

  在9日的記者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指出,在這一次在編纂民法總則的過程中有很多的意見不同,但它不是原則分歧,比如我們現在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從原來的10歲降到6歲,這一條的意見就很多。

  但他表示,大體上大家的意見一致的,就是大家都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應當適當下降,也有人建議可以降到8歲,也有人說分不同的地方作出不同的規定,什么意見都有,但總的方向就是大家都同意應當做適當地下降。因為下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最重要、最核心的就是從小培養未成年人的權利意識、責任意識。

  3月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中心舉行記者會,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副主任許安標,刑法室主任王愛立就民法總則草案與人大立法工作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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