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萧椽
传统意义上的“征信”概念主要用于金融领域,大数据时代的“信用”概念综合性更强,运用范围更广,对社会大众更具普惠性
据报道,截至今年5月,国内共有14家共享单车企业与第三方信用机构芝麻信用合作推出“免押金扫码租车”,芝麻分在一定数值以上的用户可通过支付宝“扫一扫”减免押金骑车,使用人数超过2000万人,免押金总额约36亿元。业内专家认为,通过信用这个中介手段让消费者享受到免押金服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也有研究者对此提出批评,认为共享单车企业与第三方信用机构合作,通过个人信用约束租车人以防止共享单车被损坏,属于本末倒置,“因为自行车毁坏与否,是企业自身的管理和业务模式设计问题;而没有租车人本人的授权,征信机构是无权自动对外提供租车人信用信息的,否则就属于征信信息滥用”。批评者提出,个人信息在征信中必须“有限使用”,一般用于信用交易领域(即放贷活动及贷后管理),不宜在其他领域广泛交叉使用,否则容易导致侵害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法律风险。
首先,租车人愿意把自己的信用分提供给共享单车企业查询,以换取免押金租车的便利和实惠,表明这是租车人的自主选择,不存在被强迫或被胁迫的现象。这也意味着,第三方信用机构获得了信息主体(租车人)的授权,而并非“自动对外提供租车人信用信息”,因此不能算是信息滥用。
其次,批评者所说的个人信息一般用于信用交易领域(即放贷活动及贷后管理),这是传统意义上的“征信”概念,主要指金融领域的征信管理。现在全国上下都在力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如果仍然把“征信”局限于金融领域,就未免太狭窄了。按照2014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分为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和司法公信建设等四个重点领域,其中商务诚信建设领域,包括生产、流通、金融、工程建设、电子商务等多方面诚信建设。可见,金融领域的征信管理只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分支,而个人信用信息除了在金融领域使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一些领域和分支也能发挥作用,只要依法依规对使用条件、程序、范围等进行必要限制,就可以防止产生侵害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等法律风险。
传统意义上的“征信”概念主要用于金融领域,大数据时代的“信用”概念综合性更强,运用范围更广,对社会大众更具普惠性,不能说信用信息一旦超出了金融领域,就是“滥用”和非法使用。实际上,个人信用信息除用于免押金租车这样的个人消费和社会生活,还可以用于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等许多领域。据报道,目前最高法院联合相关第三方信用机构,通过负面信息披露、合作伙伴联动等手段,对全国120多万名“老赖”实施信用惩戒,促使超过5.4万名“老赖”还清债务,其中1.1万名是长达两三年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老赖”。
不久前,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信息中心首次与大公信用、中经社、中诚信、蚂蚁金服、联合征信等15家信用服务机构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协议,并与工商银行、江苏银行、阿里、京东、摩拜等企业签署20项信息共享协议。经过政府部门和第三方信用机构多年的推动,我国信用信息共享协作已初步形成良好的发展局面。
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以及移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完善并丰富公民信用维度,拓展信用功能和范围,帮助交易主体便捷有效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度,促进交易双方之间、多方之间重构、优化信用关系,这既是“互联网+”时代提出的迫切要求,也是保障社会交易公平、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题中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