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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受理雙學三丑上訴

2017-11-08
来源:香港商報

羅冠聰、黃之鋒和周永康。资料图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林駿強報道:「雙學三丑」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因2014年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早前分別被判監六至八個月。3人就刑期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昨日開庭,並批准3人的上訴申請,會排期到明年1月16日開庭處理,期間他們須交出旅遊證件,每星期要到警署報到。

  馬官:基於4論點批准申請

  終審法院昨早約9時30分開庭,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在不足半小時內,批准3人就上述案件的上訴申請,案件排期至明年1月16日處理。除了早前已獲准保釋的黃之鋒、羅冠聰外,周永康昨日亦獲准以5萬元現金擔保等候上訴。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於庭上表示,基於4個論點,故此批准3人上訴申請。第一,上訴庭在什麼程度可取代、補充或修改案情的基礎;第二,裁判官判刑時是否有考慮上訴人的犯案動機,如涉及「公民抗命」或行使憲制權;第三,上訴庭就判刑所訂立的新指引,能否追溯至未訂立指引前的案件;第四項則關於黃之鋒,他獲判刑時未滿21歲,而上訴庭是否可考慮不索取所有報告便判其入獄。

  馬官又稱,已閱讀律政司的書面陳詞,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反對三子上訴許可申請。據書面陳詞指,上訴庭並非更改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斷,只是不滿意原審裁判官考慮證供的比例,因此不存在考慮新證據或改變案情之說。

  律政司:不存改變案情之說

  律政司又認為,任何案件都要考慮動機,無論信念或動機多崇高,就如本案高舉「公民抗命」,也只是判刑的考慮因素之一,還要顧及案情嚴重性。

  原審裁判官張天雁於去年裁定黃之鋒和周永康非法集結及羅冠聰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律政司其後提出覆核刑期。上訴庭於判詞指,本案是涉及暴力的大規模及嚴重的非法集結,無論他們自詡動機或原因是多麼崇高,也不構成輕判,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更在判詞中指,社會「瀰漫一鼓(股)歪風」,又批評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鼓勵他人犯法,判處3人監禁六至八個月。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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