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夥3助理強闖立法會案 梁頌恆游蕙禎表證成立

2018-01-03
来源:香港商报

  

梁頌恆游蕙禎表證成立。图为2人案发时强闯立法会的情况。(资料图片)

  【香港商報网訊】被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梁頌恆、游蕙禎及前議員助理楊禮康、鍾雪瑩及張子龍涉各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一項企圖強行進入立法會的交替控罪,案件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王詩麗裁定5名被告表證成立,於1月4日再進行續審並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出庭作證。預計梁頌恆、游蕙禎會出庭自辯,但其餘3位被告將不會作證。

  法官接納相片錄影呈堂證據

  裁判官王詩麗昨早指,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九十條,可知立法會助理秘書長衛碧瑤符合立法會秘書的定義,她有否特別許可也與本案無關;又指辯方早前提出的外國案例,亦不可和本案相提並論。不少證物包括相片冊和議事廳錄影都符合要求並被接納為呈堂證據。法官亦提到,早前辯方認為裁判官偏幫控方一事,是對法庭不敬。控辯雙方考慮法官判詞後,已簽署承認事實,5名被告亦同意相關相片呈堂。

  辯方律師中段陳詞時,指表面證供不成立,認為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十九條指凡任何人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屬犯罪,而案發當天梁頌恆及游蕙禎為妥當獲選的立法會議員,保安正是阻礙他倆執行職責,又指控方沒有傳召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及立法會秘書處秘書長陳維安作供,無法證明主席行使哪一議事規則趕梁頌恆及游蕙禎出會議廳。如主席是使用議事規則第四十五條命令梁頌恆及游蕙禎出會議廳,前設是要證明議員行為極不檢點和需有立法會秘書長的參與。控方並無證據證明保安人員合法阻止梁游進入議會,亦無證據確實議員被趕出去不可重返同一會議。

  控方指案發時梁游已非議員

  控方在昨午澄清立場時,以終審法院在人大釋法後早已裁定2人之宣誓無效,取消他們就職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及宣布2人無權以該身份行事,指案發時梁頌恆及游蕙禎已非立法會議員。

  辯方就反駁指,事件為合法議員被非法防線阻礙,另向法官申請押後再審以就「刑事追溯令」再辯。法官指押後申請與現時中段陳詞階段無關,不會給予押後亦無不公平。

  本案控罪指,被告梁頌恆(30歲)、游蕙禎(25歲)、楊禮康(24歲)、鍾雪瑩(25歲)、張子龍(29歲)5人,於2016年11月2日於立法會內非法集結。被告5人另以交替控罪方式被控以「未經准許下闖入立法會會議廳及會議室」。

[责任编辑: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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