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日前出台。在「大灣區」建設中香港定位問題已經解決的前提下,「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三個法域(法律適用地區)和三個關稅區,流通三種貨幣」的制度差異如何平衡相融銜接?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出:發展規劃綱要不會像施政報告般,有具體措施可以立即落實執行,內容主要是制訂大方向,然後由三地政府在中央部委配合下去設計,探討有什麼需要制度創新等。這對於企盼規劃綱要的公布有解決制度差異、克服融合障礙的具體政策措施和細節指導方案的一些人,似乎難免有些失望;此前就有評論認為:「把這種障礙說成是一種『優勢』,至於如何克服這種『障礙』,變不利為『優勢』,卻未見提出實質性的解決辦法。」從中,其迷惘心態可見一斑。
轉制度差異為競爭優勢
事實上,「大灣區」的建立,本身就是綜合利用,創新體制機制,尋找港澳自由經濟和法治社會的制度優勢轉化為國家競爭優勢的一種創新探索,解決制度差異及融合障礙,並無現成的路可供依循。中央總體規劃方向定好之後,具體的措施辦法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嘗試開拓,披荊斬棘,擇善而行。
筆者以為,港人應更多關注的,反倒應是林鄭特首的講話中,強調的有關香港參與「大灣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不會影響「一國兩制」的貫徹落實執行,不會弱化香港本身制度的這一基本原則。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會見港澳各界慶祝國家改革開放40周年訪問團時,就曾指出:「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是我們立足全局和長遠作出的重大謀劃,也是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重大決策。」堅持「一國兩制」,充分發揮港澳獨特優勢,促進內地與港澳深度合作,拓展港澳發展新空間,保證港澳長期繁榮穩定,不僅是建設「一帶一路」的需要,也是國家進一步改革開放的需要。這是由國家的戰略需要決定的。
從規劃綱要的香港國際城市的定位我們可以看到,香港將更多地擔當起內地發展「引進來」、「走出去」的超級聯繫人角色。在港澳融入大灣區的整個歷史過程中,「大灣區」勢將成為「一帶一路」戰略的主要著力區域。國家將充分利用港澳與灣區的融合,探索構建高標準的國際貿易投資合作新路,緩和中國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因制度差異而帶來的摩擦,實現和優化與其他國家和地區更為廣泛和順利的經貿、投資合作途徑,降低可能出現的矛盾和糾紛,它將為中國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為「一帶一路」建設,為雙向開放和參與全球治理提供支撐。
港須「風物長宜放眼量」
那麼今後在灣區建設過程,制度產生的矛盾怎麼樣解決?粵港澳不同的利益考慮如何協調?灣區各個城市之間存在的競爭怎樣平衡?畢竟內地與港澳地區在政策法規、管理體制、辦事程序、技術標準、思維習慣等方方面面的差異是一種客觀存在;畢竟不同制度的融合在世界都未有先例,沒有經驗可以借鑒。
筆者以為,港人「風物長宜放眼量」,應該相信國家和中央政府的領導決策及統籌創新能力,相信中國人的聰明才智和民族復興的剛毅決心。大家不會忘記,40年前,鄧小平創造性地提出改革開放,號召拋棄舊的條條框框,大膽創新,不是有人對此政策充滿疑惑和顧慮嗎?不是有人懷疑社會主義國家怎麼能搞資本主義那一套嗎?結果中國人靠「摸著石頭過河」開始,通過40多年的探索努力,走出了一條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新路,國家富起來,強起來了。
又比如,香港回歸前夕,中央提出「一國兩制」,部分港人憂心忡忡,社會有大量言論認為「兩制」理念不同如何接受?甚至有報章發表《和尚廟裏怎麼容得狗肉煲》為題的社評,質疑調侃「一國兩制」的可行性。如今20多年過去,結果港澳回歸開創了人類社會「一國兩制」的先河,給了世界一個驚喜,今天,它的成功誰否定得了?
可鑒港珠澳大橋成功經驗
其實粵港澳三地在港珠澳大橋的整個興建與開通過程中,便已開始著手實施和解決三地制度及多種區域性差異帶來的阻礙與困難了。這個可貴的成功實踐經驗,對今後灣區的融合協調是很有啟發和指導意義的。
據工程人員透露,推進的過程並非一帆風順。是由爭議發展到大橋協調小組提交協商論證議案,重大事項交由中央定奪再反饋地方實施的民主決策過程。這個過程香港的角色始終吃重,前期工作由香港牽頭,工程技術標準上存在標準差異,就確定以「就高不就低」原則,比如香港工程設計用的是國際高參數標準,使用壽命周期是120年,內地的是100年,所以就採用120年;內地的車道寬度是3.75米,香港折算下來是3.6米,就按內地的執行。事實證明,三地協議是大橋成功的「基本法」。以三地協議為基礎,三方合理明確地闡明各自的許可權範圍和議事規則,只要把握好各自的定位,力求三方的互補性能夠最大限度得以發揮。當然,此中中央支持推動是大橋建設成功的關鍵因素。
習近平主席指出:「建設好大灣區,關鍵在創新。要在『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框架內,發揮粵港澳綜合優勢,創新體制機制,促進要素流通。」事實上,大橋興建過程由始至終貫穿著「創新」精神,尤其在法律相融和接軌層面有不少新的嘗試。由於港澳地區與內地實行不同的法律體制,港珠澳大橋投資建設的法律環境極為複雜,不少決策問題涉及三地不同法律之間的協調,主要包括粵港澳三地協議以及前期決策過程中涉及的政府授權及司法管轄權等問題,特別是一些公共事務管理問題,如出入境管理、海關、邊防、治安、檢驗檢疫等,都受到三地法律、行政法規約束,解決的方法就是大膽地通過三地法律協調,以局部服從整體消解法律衝突,力求在不損害「一國兩制」的前提下,以創新機制來解決當中差異。
港珠澳大橋的成功興建開通,證明「一國兩制三地」的困難是可以解決的。當然,港澳融入灣區以及灣區的建設,比起港珠澳大橋建成開通複雜得多,依然還有一個繼續創新探索、在實踐中不斷開拓完善的過程。作為港人須堅持發揮香港所長應國家所需,進一步發揮香港的優勢,全情投入「大灣區」和國家發展大局中去。
路敏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