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 資料圖
【香港商报网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報章撰文,回應社會對《逃犯條例》修訂的關注。對於有建議提出在修例中引入「日落條款」,李家超指出,有關方式不切實際,令每次個案都需要通過審議及立法程序,對拘捕行動造成很大影響及延誤,並不符合移交逃犯必須迅速及保密處理的條件。
李家超指出,現時《逃犯條例》有地理限制,不適用於內地、澳門及台灣,回歸前政府已將條例本地化,令香港在回歸後有法例與其他地方磋商移交安排,當時亦說明,回歸後就內地移交逃犯的安排,很可能另立新例,因此地理限制存在至今,並非刻意不同意與內地設立移交逃犯的安排。
李家超又表示,現行條例中,以個案方式移交逃犯,並不切實可行,因為現有條文規定,如要進行個案移交,需要刊憲以及在立法會討論,在立法會公開審議會驚動逃犯,有可能潛逃,而且在審議期內,當局不能採取行動,政府無權阻止逃犯離開香港。
對於有建議提出在修例中引入「日落條款」,李家超指出,有關方式不切實際,令每次個案都需要通過審議及立法程序,對拘捕行動造成很大影響及延誤,並不符合移交逃犯必須迅速及保密處理的條件。
李家超又表明,修例主要是針對嚴重罪行,涉及移交的罪類已嚴格訂明,當中與新聞、言論、學術、出版等方面的行為完全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