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橙新聞
【香港商報網訊】團體「政中香港人」約50人今日(28日)上午到政府總部請願,促請政府落實蒙面法,禁止蒙面參與示威遊行。
團體召集人表示,過去兩個月不斷有和平示威演變成暴力衝突,有部分示威者在蒙面隱藏身分下,公然挑戰法律、作出破壞,加大了執法困難,要求政府參考外國,訂立法例禁止蒙面示威遊行。
陳曼琪:本港缺禁蒙面法令法律未能有效彰顯
本港警務處處長盧偉聰亦曾指出,「每一個示威者都戴口罩,目的就是違法後沒有人可以認出來。」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會長陳曼琪表示,蒙面的確是令法律不能完全、盡快、有效地彰顯,如果沒有《禁蒙面法》所有人都蒙面去放火,試想像一下,這樣的香港已不再是一個法治的地方。
陳曼琪指,《禁蒙面法》背後目的,第一是防止罪案發生,第二是可以消除犯法人士的僥倖心態,以為犯了法便可以走人。
禁蒙面法歐美早已實施
事實上,禁止示威者蒙面並非新鮮事物。在包括美國在內的多個國家以及地區都有有關法例。
香港示威者蒙面現身科隆,被德國警察要求除頭罩。圖:資料圖
在德國,集會人士不得在集會期間用任何衣服或飾物遮蓋臉部。此前,就有在德國港人參與位於科隆的集會蒙面,被當地警方攔截的事件發生。在歐洲有十多個國家已實施禁蒙面法。
在美國,紐約州,違反禁蒙面法的最高刑罰為監禁十五天及/或罰款不超過250美元。在加拿大,2013年之後,開始立法禁止止有人在騷亂及其他違法集會中戴上面具等,有關罪行的最高刑罰為十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