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3名司理未遵循危險斜坡修葺令 各判罰2萬元

2021-05-06 13:08
來源:香港商報網

 屋宇署指負責管理祖堂擁有的1幅土地之3名司理因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危險斜坡修葺令,3人上周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6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6日)引述《建築物條例》提到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危險斜坡修葺令是嚴重罪行,署方可根據《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屋宇署並會繼續就未獲遵從之危險斜坡修葺令採取執法工作,以保障公眾安全。

 屋宇署透露案件涉及元朗私人地段之2幅斜坡及1幅擋土牆,長約90米、高度5至6米不等;署方鑑於有關斜坡及擋土牆可能變得危險,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7A條向有關土地擁有人發出危險斜坡修葺令,要求在命令發出日期起計2個月內委任1名認可人士及1名註冊岩土工程師統籌及監督按照獲署方批准的補救工程建議,並須於7個月內完成有關工程。

 屋宇署續指有關土地擁有人曾委任認可人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跟進危險斜坡修葺令,但未能於合理時限內完成所須工程,署方亦不斷發出催辦通知書;該認可人士名字其後更從認可人士名冊中刪除,但土地擁有人並沒有委任另一位認可人士繼續跟進所須工程;屋宇署遂向該3名司理提出檢控,他們於上月30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各罰款2萬元。

 屋宇署表示,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b)條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7A條送達予有關人士的危險斜坡修葺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目前為5萬元之第五級罰款和監禁1年,以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5000元。

[責任編輯:趙桐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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