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男侍應於去年5月底所謂「示威」期間,在黃大仙中心外被警方截停,並搜出鉗、士巴拿、石油氣罐及打火機等物品,男侍應早前承認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裁判官嚴舜儀昨(8日)午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指涉案物品潛在危險比內灌水泥鐵通更高,判刑須阻嚇其他潛在干犯控罪人士,被告終判囚9個月。
法官指潛在危險更高
嚴官拒絕被告簽保守行為要求,指控罪嚴重,「冇可能簽保」,又指即使被告不打算使用涉案物品,案發現場附近只有堵路,無縱火情況,但石油氣罐及打火機潛在危險比內灌水泥鐵通高,判刑須阻嚇潛在犯案人士,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分別以9和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次罪中3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共囚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