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今日(8日)宣布,非居民入境澳門將要求有足夠維生金額,由現時的相當於當日兌換率計算的5000澳門元,修訂為按逗留天數來釐定。
當局表示,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一百零一條(三)項的規定,訂定非居民入境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須具備的維生資源。年滿十八歲的非居民入境時應證明擁有可持續滿足其本人及家團成員尤其在食物、住宿、醫療衛生方面基本需求的適當資源。
當局指,由本月15日開始,年滿18歲的非澳門居民,入境時要有足夠維生金額證明,包括現金或旅行支票,當地可接受的電子支付錢包等,若逗留不超過7天,是不少於5000元,若在7至14天之間,要求證明的維生金額是最少10000元、14至21天是最少15000元、21天以上是最少20000元。而隨行家屬或成員,每人在這個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八十計算。
當局又指,如果非居民入境澳門者持有信用卡,或已有支付或確保支付酒店或同類場所食宿證明,可以有豁免或減少所要求的保證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