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博社昨日(1日)報道稱,內地計劃禁止企業透過可變利益實體(VIE)架構在海外上市。
中國證監會當晚在官網以「答記者問」形式表示該消息不屬實。中證監指:「我們注意到了相關媒體的報道,這一消息不屬實。」
內地現行的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由國務院在1994年發布,要求境內公司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時,向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報批。這一規定並未就持股或控制境內業務的境外實體海外上市做出明確規定,因此大量中概股公司得以通過在開曼群島等地註冊離岸實體發行股票。離岸實體通過持股或協議控制(即所謂VIE架構),繞過中證監核准程序,實現境內業務境外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