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388)落實引入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上市機制,明年1月1日起生效。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已經有很多金融業人士包括不少SPAC發行和中介機構,向港交所查詢和表達對SPAC上市機制的興趣,相信市場參與者已經蓄勢待發,爭奪成為首家以SPAC形式上市的公司。
SPAC董事須持牌
港交所昨日發表引入SPAC諮詢總結,放寬部分規定,包括把原先建議SPAC申請人須分配股份予至少30名機構專業投資者,下調為最少20名。至於SPAC的公司董事方面,則改為至少2人為證監會發出的「6號牌」(針對機構融資提供意見)或「9號牌」(提供資產管理)的持有人,當中包括1名為SPAC發起人。
在SPAC投票權與股份贖回權一致方面,港交所原先建議,只有投票反對SPAC併購交易的SPAC股東,才可贖回SPAC股份。最終修改為加強獨立上市後私募投資的規定,對SPAC併購交易的條款及估值,作更嚴格的監管審查。
為讓一般投資者辨認SPAC,港交所將為SPAC以「Z」為標記結尾,至於SPAC權證的簡稱,則會以「Z Y Y M M」或「Z Y Y」結尾。當中,YY代表SPAC權證的屆滿年份,MM則代表屆滿月份。(記者 鄺偉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