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司法拍賣房產競買人資格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已於2021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4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人民法院組織的司法拍賣房產活動,受房產所在地限購政策約束的競買人申請參與競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另外,《規定》明確,人民法院組織司法拍賣房產活動時,發布的拍賣公告載明競買人必須具備購房資格及其相應法律後果等內容,競買人申請參與競拍的,應當承諾具備購房資格及自願承擔法律後果。
司法拍賣房產出現流拍等無法正常處置情形,不具備購房資格的申請執行人等當事人請求以該房抵債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