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速發展的網絡帶來生活便利的同時,有時也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他們肆意造謠、詆毀他人名譽,窺探、傳播他人私隱,而人人都可能成為被侵害的對象,保護人格權、人格尊嚴與每人息息相關。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今天(21日)上午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介紹,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不斷加強對人格權的保護,捍衛網絡時代民眾維權。
發布會上,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2019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涉嫌侮辱罪、誹謗罪犯罪嫌疑人168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12410人,涉嫌侵犯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犯罪嫌疑人12人。共起訴涉嫌侮辱罪、誹謗罪被告人213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21923人,涉嫌侵犯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被告人15人,有力保護了被害人合法權益。
有關負責人介紹,網絡環境下侵犯人格權犯罪案件的發案周期具有明顯的階段性,這類案件往往與熱點案事件相伴而生,如侵害衛國戍邊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系列案,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譽、榮譽系列案,都是發生在相關新聞報道後的短時間內,隨着社會熱點的轉移,案件也隨之減少,但同時也預示可能會隨下一個熱點事件再次出現系列案。另一方面,在網絡上對他人侮辱、誹謗、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傳播速度快、傳播範圍廣、危害嚴重、後果不可控。如檢例第136號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其發布的詆毀言論在短短五小時內就被點擊閱讀13萬餘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檢例第137號郎某、何某誹謗案,僅微博話題「被造謠出軌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閱讀量就達4.7億次、話題討論5.8萬人次。檢察機關牢牢把握案件特點,通過依法、及時、準確辦理典型個案,指導類案處理,積極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引導和規範社會行為,表明「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
依法準確把握行為性質和情節,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高檢強化辦案政策指引,準確把握行為性質和案件辦理的基本遵循,如辦理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件時,明確提出不論治安處罰還是刑事處罰,都應遵循依法從嚴懲處的原則。對情節嚴重的,依法作出批捕、起訴決定。對雖不作為犯罪處理但構成違法的,依法建議公安機關從重治安處罰。如2021年北京市檢察機關辦理的陳某侵害衛國戍邊英雄烈士一案,檢察機關作出不構成犯罪不批捕決定後,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治安處罰14日的決定。同時,檢察機關在辦案中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促使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真誠悔罪,有的被告人通過在全國性媒體公開道歉,有效消除了不良影響,實現了對被害人人格權的依法保護。
對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侵犯人格權犯罪案件,最高檢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建立健全快速反應機制,及時督辦、跟蹤指導,針對不同案件特點,依法靈活把握政策與法律運用,嚴把案件質量標準,督辦指導了「辣筆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系列案,「杭州女子取快遞被誹謗案」等各類侵犯人格權犯罪案件30餘件。同時,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引導及時、規範、全面偵查取證,查清事實,與公安機關在行為性質、情節認定上及時協調,區分案情、區分處理。與人民法院在證據標準、程序適用上及時溝通,確保辦案質效。其中,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郎某、何某網絡誹謗案被中央網信辦、最高檢評為黨的十九大以來網絡法治十大典型案事例。
去年6月,黨中央印發了《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對「切實加強民生司法保障」「積極引領社會法治意識」提出了明確要求。接下來,最高檢將以落實《意見》為契機,不斷加強對人格權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3年發布的《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指導司法實踐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着信息網絡的迅速發展,尤其是微信、微博、抖音等社交平台的出現,深刻改變著信息發布和交互模式。針對網絡誹謗犯罪被害人維權成本高,通過自訴救濟面臨「取證難、舉證難、證明難」的現實困境,最高檢正聯合最高法、公安部研究起草相關規範性文件,擬進一步明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自訴與公訴的程序銜接等問題,以更好地指導辦理誹謗犯罪案件。此外,為貫徹執行好刑法修正案(十一)關於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規定,公安部聯合最高檢、最高法印發了相關規範性文件,下一步要切實落實好相關意見,以依法懲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違法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