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20日)宣布調整「疫苗通行證」接種要求,以進一步鼓勵市民盡快接種疫苗(包括第三劑疫苗),以及配合最新修訂的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接種安排。具體調整包括:將「疫苗通行證」第三階段的實施日期由6月底提前至5月底;縮短「疫苗通行證」下接種第二和第三劑疫苗之間的寬限期;以及康復者「疫苗通行證」的接種疫苗要求。
提前實施「疫苗通行證」第三階段
「疫苗通行證」第三階段會由原來的6月30日起提前至5月31日起施行,屆時所有「疫苗通行證」適用的一般人士均須已接種第三劑疫苗(除個別特殊群組外)。有關安排考慮到自年初以來市民積極接種疫苗,及政府有足夠疫苗和接種能力為全港合資格市民於限期前接種全數三劑疫苗。
縮短接種第二和第三劑疫苗之間的寬限期
在「疫苗通行證」第三階段期間(即5月31日起),12歲或以上人士(非康復者)接種第二和第三劑疫苗之間的寬限期會由原來的九個月縮短至六個月。接種第二劑疫苗後未滿六個月的人士,他們的「疫苗通行證」仍然有效,但他們須於接種第二劑疫苗後六個月內(而非原來的九個月內),接種第三劑疫苗方能繼續使用「疫苗通行證」。
康復者接種疫苗的更新要求
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轄下的疫苗可預防疾病科學委員會和新發現及動物傳染病科學委員會(聯合科學委員會)聯同行政長官專家顧問團(專家顧問團)於3月13日就康復者接種疫苗的安排發表更新的暫擬共識建議(見另稿)。因應專家的建議,政府就「疫苗通行證」對康復者的接種要求作出以下更新:
(1)12歲或以上的康復者,如在感染前已接種第二或第三劑疫苗,或仍在康復後六個月內,「疫苗通行證」下並無額外接種要求。
(2)12歲或以上已康復滿六個月,而感染前未曾接種疫苗的康復者,在第一階段期間(即4月29日或以前)接種要求不變,即須接種第一劑疫苗才能使用「疫苗通行證」。
在第二和第三階段期間(即4月30日起),康復後在接種第一劑疫苗之後的六個月內,仍能使用「疫苗通行證」;如超出六個月,則需要接種第二劑疫苗才能繼續使用「疫苗通行證」。接種第二劑的要求並不適用於接種了一劑復必泰疫苗的12至17歲康復者。
(3)12歲或以上已康復滿六個月,而感染前亦已接種一劑疫苗的康復者,在第一階段期間(即4月29日或以前),「疫苗通行證」下並無額外接種要求。
在第二和第三階段期間(即4月30日起),康復滿六個月後,需要接種第二劑疫苗方能繼續使用「疫苗通行證」。接種第二劑的要求並不適用於接種了一劑復必泰疫苗的12至17歲康復者。
現行「疫苗通行證」涵蓋的指明處所將維持不變。政府現正進行相關系統提升,供陽性測試結果載錄於政府電腦系統的康復者於稍後時間經網上領取康復紀錄二維碼,及將康復紀錄加入疫苗接種紀錄二維碼內,預計五月推出,政府會適時公布詳情。屆時康復者可以出示符合接種要求的疫苗接種紀錄或有效的康復紀錄二維碼,以進入主動查核「疫苗通行證」需要掃描二維碼的處所。
在取得相關二維碼前,康復者可向處所掌管人出示相關康復或感染證明,例如出院文件、由政府或獲衞生署認可計劃承認的認可私營醫務化驗所陽性核酸檢測短訊/電子/紙本紀錄、衞生署快速抗原測試陽性結果人士申報系統的成功申報短訊/電子紀錄、衞生署發出的隔離令,以及其他由政府或醫院管理局發出的康復紀錄。單憑快速抗原測試陽性結果的相片並不能作為有效的康復紀錄,相關人士應經快速抗原測試陽性結果人士申報系統向衞生署申報。
個別康復者如獲醫生簽發醫學豁免證明書,可於有效期內豁免於「疫苗通行證」的接種要求。衞生署會發出指引,訂明醫生向康復者簽發醫學豁免證明書前需參考相關證明文件。
按上述暫擬共識建議的疫苗接種要求,政府會相應調整社交距離措施和入境防控措施等要求,並會另行公布相關詳情,包括有關的實行和過渡安排。
政府發言人表示:「當前疫情仍然非常嚴峻,本港提供的兩種新冠疫苗均對於減低染病後重症和死亡情況高度有效,而且安全。我們強烈呼籲仍未接種疫苗的市民盡早接種疫苗,特別是感染新冠病毒後死亡風險極高的長者、長期病患者及其他免疫力較弱人士,應為自己健康着想盡早接種疫苗。符合接種第三劑疫苗資格的市民亦應盡早接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