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子於去年10月1日清晨,點燃或扯下20支國旗,同被控一項侮辱國旗罪。兩人早前認罪,16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兩個月,各賠約2000元予國旗物主。
案情指,兩名被告盧景揚和盧蔚浚於案發日清晨現身案發路段,盧景揚用打火機點燃路旁的國旗並在街道上來回行走,發現火種熄滅時隨即再點火,其後扯下共8支國旗,丟在地上。盧蔚浚則焚燒或扯下共10支旗,逐一丟在地上。
警方到場發現共18支國旗在地上,其中15支有焚燒痕,另兩支有燒焦痕的國旗留在欄杆上。
辯方求情指被告屬醉酒犯事。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侮辱國旗的行為惡劣,貶損國家尊嚴,法庭有責任保護國家及國旗免遭侮辱。儘管兩名被告犯案時受到酒精影響,但證據顯示他們清楚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犯案時均有交談討論,因此須判處具阻嚇和監禁性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