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對香港國安法作出無理指控的英國,近日提出了一份涵蓋範圍廣泛的《國家安全法案》,以進一步保護英國的國家安全。對此,香港法律界專家18日接受採訪時,除了駁斥英國的雙重標準外,也建議香港可參考英國有關國安法的標準,進一步加強保護香港的國家安全。
英國內政大臣近日向英國國會提交的《國家安全法案》,包括一系列涵蓋範圍極廣的新罪行及多項限制公民權利的措施。法案擬訂的罪行絕大部分具有域外效力,不論犯案者的國籍或犯案組織的成立地點。建議的罪行和措施包括:改革有關「間諜」行為的法律、改革有關獲取或發布「受保護資料」的罪行,以及新增分別旨在保護商業秘密及針對協助外國情報組織的行為的新罪行。
此外,法案引入全新的「破壞」及「外國干預」罪行,分別用以防止由其他國家支持而針對重要地點、數據及基礎設施等的破壞活動,以及針對代表外國或為外國利益並透過犯罪行為、威迫手段或虛假陳述等方式,意圖造成影響行使公共職能、操縱政治程序或損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效果。
在加強英國警方的調查權力方面,包括在緊急情況下無須事先獲得法庭授權而行使搜查權力、拘捕疑犯後可在未經起訴下扣留最長14天。
法案還限制被定罪的恐怖分子獲得民事法律援助,並授權法院發出命令凍結或沒收可能被用於恐怖主義的民事賠償;及授權內政大臣就有合理理由相信涉及外國勢力威脅活動的個人,施加針對性的「國家威脅預防及調查措施」,所涉及的限制包括對居所、出行、進入區域或地方、活動、使用電子通訊設備、財務、工作或學習等眾多方面,甚至可以要求有關個人接受測謊檢驗。
香港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接受訪問時表示,所有國家的國安法都是防範性法律,防範於未然是國安法訂立的標準,基本上每個國家的國安法都是大同小異,都是為保障國家安全而定立的法律。他亦注意到,對比英國國安法和香港國安法,英國在叛國罪方面的訂立反而相當含糊,並沒有香港在這方面訂立的準確清晰,也就是因為這個原因,英國才會不斷就國安法作出修改。
18日,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亦留意到英國這份《國家安全法案》,特別提到間諜活動、外國對政治制度的干預、破壞活動、發布虛假訊息、網絡行動等源自外國的國家安全風險,更表明有關立法須「走在有關風險之前」。
鄧炳強表示,特區政府一直進行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相關工作,以履行特區的憲制責任及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除研究相關的全國性法律和本地法律外,亦會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同類法律,包括上述的英國《國家安全法案》,務求制定最切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方案。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表示,參考英國的國安法案,可以發現香港國安法仍未夠完善,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工作刻不容緩。
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條被視為是香港國安法的補充。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當中針對的是7項損害國家安全行為。至於香港國安法主要針對4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行為和活動。
傅健慈指出,事實證明,此前外國對於香港國安法的的肆意攻擊、抹黑,都是「雙重標準」。澳門回歸十年已經就二十三條立法,立法後澳門同胞在人權和自由方面反而得到更大的保障。相反,香港已經回歸25年了,但遲遲未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