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由副院長翟紅擔任審判長,對公益訴訟起訴人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訴被告張某侵害著名農業科學家袁隆平名譽、榮譽一案公開開庭審理,當庭宣判被告張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國家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訴稱,被告張某於2021年5月22日至5月24日期間利用境外信息網絡平台,公然發表、轉推侮辱、詆毀袁隆平院士的推文共計9條,相關推文被他人留言10條,被轉推36次,被點讚275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在經依法徵詢袁隆平院士近親屬的同意後,向天津二中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張某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庭審中,合議庭圍繞張某是否實施了侵害英雄烈士榮譽、名譽的行為,是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爭議焦點進行事實調查和法庭辯論,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案件進行了評議並當庭宣判。合議庭經審理認為,張某在網絡平台上公然發表不實言論,褻瀆了袁隆平院士的事跡和精神,醜化了袁隆平院士的形象,貶損其名譽,超出了言論自由的合法範圍,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其行為不僅侵害了袁隆平院士的個人人格尊嚴,而且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感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依法判決,被告張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國家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宣判後,被告張某表示服從判決,並當庭宣讀了向袁隆平院士及其親屬的致歉信,對其發表的不當言論向袁隆平院士及其親屬致以誠摯的歉意,對其行為表示深深的懊悔,並保證以後絕不再發表侵害英雄烈士名譽的不當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