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深圳證監局發布關於對佳兆業集團(深圳)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深圳證監局表示,佳兆業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未按規定及時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佳兆業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佳兆業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切實整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深圳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對此,佳兆業回應界面新聞稱,公司高度重視深圳證監局出具的相關監管措施,將切實整改,積極落實,加快年報審計編制工作進度,履行信息法定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