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聯合發布《關於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試行)》(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允許將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用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土地使用年限以及原已批規劃許可文件,不補繳土地價款,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土地、財稅、金融等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專門支持政策。
《通知》提出,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符合規劃原則、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等要求,重點在產業功能區、商業商務聚集區、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就業崗位集中片區,以及軌道交通站點附近等交通便捷區域開展和實施,有效緩解供需匹配問題。積極引導市場主體將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並進行市級統籌,區級實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統籌推進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市住房建設部門承擔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牽頭制定完善改建政策,統籌推進改建工作。區政府建立相關部門聯動協調機制,落實本區改建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引導、督促企業規範實施改建。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予以配合。
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不動產權屬證書,且房屋用途為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用房、倉儲或者科研教育等。
(二)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情形;存在抵押登記等他項權益的,應當取得所有他項權益人同意。
(三)未被納入城市更新單元計劃、棚戶區改造計劃、土地整備計劃和房屋徵收計劃。
(四)商業、辦公、旅館(酒店)、科研教育、研發用房應當以棟、座或者相對獨立的整層為單位進行改建,廠房、倉儲用房應當以棟或者座為單位進行改建。單個項目改建總建築面積不低於1000平方米。
(五)改建項目所在宗地存在兩個以上共有人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或者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應當由宗地內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取得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改建。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改建還需滿足結構安全、消防安全、水電氣設施、環保衛生、節能與綠色改造等條件。在設計施工技術標準上,單個項目改建總建築面積不低於1000平方米,改建項目中建築面積70平方米以下的套(間)佔比原則上不低於80%。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嚴重干擾、污染或者安全隱患的工業用地和存放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倉儲用地上的廠房、研發用房、倉儲等既有非居住房屋,不得實施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