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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母訴劉鑫案二審宣判 駁回劉鑫上訴維持原判

江母訴劉鑫案二審宣判 駁回劉鑫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靜文 2022-12-30 12:20:25 來源:央視新聞

 今天(30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秋蓮與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劉鑫現已改名劉某曦。二審案件受理費10760元人民幣,由上訴人劉鑫負擔。判決依法向雙方當事人送達。

 法院認為,法安天下,德潤人心。生命權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法律與道德共同維護的核心價值。任何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權,都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一審法院對於劉鑫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認定,是依據法律規定作出的法律評判,也契合友愛互助的傳統,依法應予維持。首先,一審判決認定劉鑫與江歌之間形成救助民事法律關係,江歌是施救者,劉鑫是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險引入者,劉鑫未對江歌盡到注意、救助、安全保障義務,是依據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作出的對案件法律事實的認定。其次,在救助民事法律關係中,被救助者負有對救助者必要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義務,既契合我國民法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基本原則的應有之義,也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指引方向,更是中華民族助人為樂、知恩圖報優秀美德的內在要求。一審判決依據查明的事實,認定劉鑫對江歌遇害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正確。再者,一審判決綜合全案事實和具體情節,對江歌扶危濟困行為的褒獎評析,對劉鑫的背信負義行為予以譴責,是對我國民法基本原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我國優秀傳統美德的遵循、闡釋和弘揚,是司法裁判的教育、引導功能的重要體現,應當予以肯定。最後,需要強調的是,本案江歌遇害本已極其不幸,令人痛惜,由此引發的糾紛更給各方增加了困擾和痛苦,希望雙方當事人能夠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強溝通,消除恩怨,讓逝者安息,讓生者回歸正常生活。

 綜上,劉鑫的上訴請求不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青島中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上述判決。(中新社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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