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證監會推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工作,對照新修訂的證券法,立足監管實踐,形成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介紹,此次修訂補充了證券公司的部分業務規則,其中《意見稿》新設「做市交易業務」一節,規定做市交易業務的基本規範和內控要求,明確交易場所的職責——證券公司開展做市交易業務,應當建立健全報價決策與授權、異常交易監控機制和突發事件處理預案制度,按照規定履行信息報送義務,有效控制業務風險,確保做市交易業務規範開展。
《意見稿》還表示,證券公司不得利用做市交易業務從事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證券公司開展做市交易業務,應當遵守證券期貨交易所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並接受其監控。
此外,《意見稿》明確,證券公司在交易場所外開展衍生品交易等業務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證券公司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同時加強數據統計和監控監測;針對衍生品交易業務,加強客戶實名制及適當性管理、履約保障機制、風險限額管理等重點環節的管控。
在合規風控方面,《意見稿》要求證券公司按規定制定恢復與處置計劃,加強境內外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管控,壓實證券公司利益衝突防控、關聯交易管理及異常交易監控職責,並補充反洗錢要求,強化廉潔從業要求和證券公司廉潔從業管理責任,明確人員管理要求。
另據證監會介紹,現行《條例》於2008年4月頒布實施,對證券公司的設立與變更、組織機構、業務與風控、客戶資產保護、監督管理等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為證券行業的規範穩定運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條例》頒布至今已近15年,期間於2014年進行過小幅修訂。近年來,證監會聚焦服務實體經濟、服務高質量發展,持續強化證券公司監管,督促歸位盡責,促進功能發揮,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積累了一些有益的監管經驗,同時也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在制度層面固化經驗、補足監管要求。總的來看,因《條例》制定時間較早,部分規定已相對滯後。修訂工作堅持兼顧法規的穩定性和適應性、落實穿透監管、統籌好現實需求與長遠發展等原則,立足行業長遠發展,為監管轉型和行業創新預留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