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李家超去年10月發布任內首份《施政報告》時表示,為進一步維護區旗及區徽作為特區象徵和標誌的尊嚴,政府將提交《區旗及區徽條例》修訂草案,與《國旗及國徽條例》和《國歌條例》適度地保持一致。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區旗及區徽條例》修訂草案,提出多項修訂建議,包括增加規定區旗及區徽的使用及收回處置安排、擴大禁止將區旗及區徽用作某些用途的範圍;而為加強保護區旗及區徽,政府建議明確現實和網絡世界的侮辱區旗或區徽行為,都可構成罪行。
根據政府提出的修訂草案,增設不得倒掛、倒插區旗;不得倒掛區徽,以及以任何有損區旗或區徽尊嚴的方式展示或使用區旗或區徽;不得隨意丟棄區旗或區徽;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或區徽,須按行政長官規定的方式收回或處置;及活動主辦方須在活動結束後,按行政長官規定的方式收回或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區旗或區徽等一系列規定。
有關收回及處置區旗及區徽的規定,將沿用現行機制,即特區政府在現行18區設置的指定回收點,除收集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及國徽外,亦會同時收集情況相似的區旗及區徽,由特區政府定期統一處置,以確保恰當地收回及處置收集到的區旗及區徽。
此外,政府又建議禁止將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於註冊外觀設計或商業廣告中展示或使用;除非獲得行政長官事先批准,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喪事活動。
政府亦建議將可構成侮辱區旗及區徽罪行的條文進一步清晰化,禁止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焚燒、毀損、塗畫、玷污、踐踏區旗、區徽或其圖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包括故意發布侮辱區旗或區徽的情況。政府建議的修訂將加強對區旗及區徽的保護,使有關罪行的條文明確地涵蓋現實生活及網絡世界中的侮辱行為。
政府還建議要列明升區旗儀式的應有禮儀,包括面向區旗肅立及行注目禮等,並規定教育局局長須就將區旗及區徽納入小學及中學教育發出指示。(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