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內地過港漁工早前在香港東面清水灣附近水域非法捕魚,被控違反《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條例》),今日(22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4天,緩刑24個月,捕魚工具亦被判充公。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發言人指出,該署人員5月19日下午約3時在上述水域發現一艘本地漁船涉嫌違反其登記條件非法捕魚,遂截停有關船隻調查。漁護署人員其後在船上檢走一批捕魚工具(包括打氣機、呼吸器及呼吸喉管),並向涉案人士落案檢控。
發言人強調︰「政府一直致力打擊在香港水域發生的非法捕魚活動,漁護署會繼續加強巡邏和嚴格執法。」
任何人士在本港水域使用船隻捕魚時,其船隻必須已根據《條例》登記及按其本地漁船登記證明書上所列出的捕魚方法捕魚。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6個月。(圖: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