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名陳奕迅歌迷在社交平台表示自己購買到的陳奕迅演唱會廣州站門票被強行退票。據歌迷反映,平台給出的退票原因是「涉及同一觀演人在多個購票平台重複購買同場次門票,根據購票規則須對此重複購票訂單做退票處理」,因此訂單自動作廢。但不少歌迷表示,自己購買的兩張(或多張)票是廣州站演唱會六天中的不同日期場次,並非是同一場次。
據了解,此次陳奕迅「FEAR and
DREAMS」世界巡迴演唱會廣州站將於2023年12月29日、30日、31日和2024年1月5日、6日、7日舉辦,共計演出6場,主辦方為藝能製作(廣州)文化有限公司。
歌迷梁女士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她就「同場次」的界定問題聯繫了貓眼的客服,客服表示:「陳奕迅演唱會的票,六場當中咱們已經有過一場了,如果說再買一場的話,就沒辦法再次觀演了。」
針對「同場次」如何界定問題,大麥、貓眼兩家票務平台客服均表示「不同演出的具體規定不同」。其中,大麥平台客服表示陳奕迅巡迴演唱會即將舉行的廣州站和廈門站都限定「同場次」為「在同一城市中進行的這場演出」,即廣州站中六天演出均為「同場次」。貓眼平台客服則表示,陳奕迅巡迴演唱會中的廈門站暫未對「同場次」包含「同一城市不同日期的每場演出」進行限定。但記者在兩個平台購票頁面詳情內容中,均未找到關於「同場次」具體含義的相關說明。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表示,平台以購買同場次門票為由拒絕出票有悖於法律。
趙良善認為,如果按照客服所說的「六個場次只能看一場」,那麼票務須知中的「同一證件同一場次不能重複購票」就很有可能是在玩文字遊戲,因為從實際情況來看,消費者買的是同場不同次,也就是說都是廣州場,但不是同一次演出。平台的購票須知是聲明,是格式條款,若消費者與平台對同場次的理解產生分歧,依據《民法典》第498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具體到本事件,消費者購買的不同天數的演唱會門票,應理解為不同場次的門票。
趙良善講道,平台以消費者購買同場次的門票為由拒絕出票有悖於法律,平台有責任和義務為消費者出票。如平台還是拒不出票,消費者可繼續與平台交涉,先協商處理,如協商不成,消費者可選擇向演唱會舉辦地的文化和旅遊部門或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由文化和旅遊部門或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調處;消費者也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或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由消費者協會或市場監督管理局調處;或者直接訴諸法院,由法院依法裁判。
頂圖:歌迷小米(化名)提供的12月25日大麥平台退票信息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