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子文
23條立法公眾諮詢期日前結束,意見書一面倒認同和支持立法工作,但美國國務院發言人米勒卻誣稱23條會造成所謂「跨國鎮壓」。日前彭博社更發布美國駐港總領事梅儒瑞的專訪,表示國安法實施後,香港最不需要的就是更多、更廣泛的新違法事項;又稱釋放黎智英等「政治犯」更有利於改善香港形象云云,更渲染某些美國公司來港時使用即棄電子設備。
美國對23條立法的評論,充分演繹何謂「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雙重標準。美國近年在國家安全領域上不斷添磚加瓦,自築「國安高牆」,但對於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卻不斷攻擊潑污,上綱上線,如果說香港23條立法會造成所謂「跨國鎮壓」,這樣美國的國安法又如何?華府對23條有既定立場眾所周知,但如此「雙重標準」,不但說明其評論毫無公信力,更暴露其別有用心。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針對的從來只是極少數的反中亂港分子、分裂分子如黎智英之流,美國對23條恨之入骨,對黎智英不斷「施救撈人」,最終不過自暴其醜而已。
美國針對23條「國家機密」和「外部干涉」兩個罪名上綱上線。政府諮詢文件將「國家機密」分為七大類,主要是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對「國家秘密」的定義,以體現與國家維護安全法律的適應性。國家安全涉及不同範疇,「國家秘密」自然也不只於國防,諮詢建議提出的七大類,符合國際經驗包括美國,不但界線清晰,而且入罪門檻高,何來定義過寬?
以美國為例,其定義的「國家機密」其實極為廣泛,絕不只是國防,任何可能損害到國家安全、經濟、社會的資料,都可視作國家機密,受到嚴格的保護。美國總統發出關於國家安全資料的保密級別的13526號行政命令,就明確規定涉及科學、科技或經濟而關乎國家安全的事項,如果未經授權披露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可以給予保密級別。這樣的定義是不是過寬?
至於「境外干預罪」,政府在具體立法建議上,已經明確指出針對的只是「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帶來的五種「干預效果」,當中都有十分明確的定義。如果要入罪,既要有犯罪意圖,也要涉及到使用不當手段,以及造成這五種「干預效果」,缺一不可,入罪門檻極高。而且,法例針對的並不是一般外國組織,而是「政治性團體」,正常在港運作,正常交往合作,根本不會構成犯罪,所謂誤墮法網並不存在,指「害怕被捕和拘留」更是含血噴人。
其實,美國自1938年起已經實施《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ARA),要求特定從事政治活動的外國利益代理人,需要定期公布其與外國委託人的關係、活動,以及支持這些活動的資金信息。該法旨在強制披露外國宣傳和遊說活動。違反FARA將被處以5年以下監禁、最高25萬美元的罰款,或兩者併罰。
美國抹黑立法雙標偽善
美國政府多年來對於境外干預一向極為敏感,打擊絕不手軟,甚至到了杯弓蛇影的地步,2016年總統大選時,美國政府多次指控俄羅斯干預大選,讓FARA再次受到矚目。從2017年開始,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調查局(FBI)將外國惡意影響確定為國家安全的優先事項。司法部加大了對FARA的執法力度,FBI更成立了一個針對外國影響的特別工作組。
現在香港的立法建議,不需要有關團體進行登記,採取的主要是規管,有犯法才會執法,而且法例門檻亦高,與美國可以動輒「拉人封舖」相比不可同日而語。這說明特區政府在立法時充分顧及外資企業、團體在香港的正常運作,給予了最大的方便和保障,這樣的定義何來極寬?又何來「恐嚇和限制美國公民和居民的言論自由」?
23條立法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本來美國就不應指手畫腳,等如香港也不會對美國的國家安全法多作評論。但現在美國不但多次干預,更不斷作出無理的批評抹黑。自己在國家安全領域上不斷大築「國安高牆」,執法愈來愈嚴,卻不容許香港立法保護自身?美國對於損害國家安全者打擊從不手軟,追捕追到天涯海角,也不會理會什麼人權自由,但對於黎智英這樣一個禍港分子,卻多番營救,肉麻吹捧,既坐實其「外國代理人」的身份,也暴露了美國的無恥「雙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