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香港(地區)商會會長 楊莉珊
新華社2月29日播發港澳平題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平衡兼顧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權利自由及經濟發展」的文章,指出《條例草案》的法律條文非常清晰,精準地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釋除了公眾對誤墮法網的疑慮。有理由相信,《條例草案》一定能夠保國家安全、「一國兩制」、香港繁榮發展、香港全體居民人權自由,以及所有外來投資者利益,為香港高質量發展和高水準開放保駕護航,為「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提供堅實保障。
港澳平文章指出,從公眾的角度來看,《條例草案》在以下五個方面可圈可點: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充分借鑒其他國家特別是普通法國家立法經驗 ,充分吸收香港社會所熟悉的現行法律規定 ,充分保障居民福祉和權益,充分保護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 。這五個方面,平衡兼顧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權利自由及經濟發展。
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條例草案》切實履行憲制責任,亦積極回應各方合理關切,力求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權利自由及經濟發展之間取得適當平衡。細看《條例草案》,兼顧維護國安與保障人權的立法精神,完全符合保障人權自由的國際標準,足以讓香港社會各界及國際社會放心、安心。在《條例草案》護航下,特區政府定能全力為香港拼經濟、謀發展、惠民生。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條例草案》參考了其他普通法國家相關法律,但我們絕不是搬字過紙,而是審慎詳細考慮香港實際情況,吸收外國經驗,草擬最合適香港的法律。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指出,本港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內容,相比英國、美國等國家的條文更溫和及詳盡。
《條例草案》詳細規定,有關資料、文件、物品必須屬於《條例草案》規定的7個特定領域,而且必須符合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的實質要件,才構成「國家秘密」;行為人須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資料、檔或其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才可能觸犯該罪行。即可以說,「無心無意之失」是不構成罪行的。
《條例草案》列明豁免條款,包括在不知情或者沒有採取任何步驟的情況下,知悉或得到有關資料,就不會觸犯有關罪行。可見,《條例草案》對「國家秘密」的定義非常嚴謹,而且入罪門檻不低,傳媒從業員、普通市民只要無意存心危害國家安全,就無須擔心誤墮法網,更不會影響新聞和出版自由。
《條例草案》與香港社會熟悉的現行法律規定充分對接,逾半數罪名在《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和《社團條例》等本地法例中原來就有,對一些關鍵術語的定義也沒有改變。
草案整體有回應社會在諮詢期提出的意見,包括在「國家秘密」方面加入「公眾利益」作為免責辯護;英國政府則拒絕將「公眾利益」作為免責辯護,加拿大雖有相關條文,但涵蓋面相當狹窄,本港的草案條文涵蓋面較為廣闊。
草案訂明叛國、叛亂等罪行,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因國家安全法例下的罪行是相當嚴重,是對整個國家的犯罪行為,終身監禁是國際標準。比較歐美國家或亞洲的新加坡,同樣條文,至少香港有別於歐美國家和新加坡,香港沒有死刑。即使香港無死刑,但叛國罪判終身監禁具有阻嚇力。
現今國際地緣政治複雜多變,國家和香港面臨的安全風險無日無之,完成第二十三條立法具有必要性、急切性。立法工作進入重要階段,立法會將密集式開會,以「早一日得一日」的精神,全速並審慎地審議法案,盡早完成立法,是對國家和香港有承擔、負責任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