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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條例草案盡早完成兼顧維護國安和保障權利自由及經濟發展

【來論】條例草案盡早完成兼顧維護國安和保障權利自由及經濟發展

責任編輯:朱劍明 2024-03-10 17:37:58 來源:香港商報網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香港(地區)商會會長 楊莉珊

 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昨日(9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趙樂際發表工作報告時指,今年將落實港澳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丁薛祥日前也向港區人大代表團表明,23條立法是特區憲制責任,要盡早完成,再輕裝上陣,將主要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代表團團長馬逢國透露,丁薛祥叮囑加強向社會解釋23條,以釋除疑惑,面對別有用心的抹黑造謠,也須堅決駁斥錯誤論調。

 行政長官李家超亦表示,早一日完成第23條立法,國家安全受威脅的風險就少一日。他有信心立法會將全力盡快完成審議工作,早日完成立法程式,早日使國家安全得到有效維護。全國政協委員及港區全國人大分別發表聲明,指《條例草案》是「保障安全繁榮之法」,也是「保障長治久安之法」;並確保香港補齊國家安全的「短板」,確實地維護國家安全。

 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並隨即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草案出爐,各項罪行刑罰首度曝光。草案提出,叛亂、叛國一經定罪,可判終身監禁;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可判監14年;煽動意圖罪可判監7 年,若涉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可加刑至判監10年等。國家秘密罪除了涵蓋國防和外交外事秘密,經濟、科技、社會發展秘密等也包括在內,非法管有、獲取及披露這些秘密,最高可判囚3至10年,若當事人是明知故犯,刑罰會較重。境外干預罪方面,若任何人參與境外勢力策劃的活動,或受其控制、指使、資助或合作,並用不當手段,意圖干預或影響國家、特區政府、立法會或法庭執行職能、影響選舉等事務,最高可囚14年。

 《條例草案》建議,除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有關規定外,特區行政長官可就某行為或事宜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某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草案並建議,特區行政長官可向特區政府的任何公務人員發布行政指令,包括落實中央政府就維護國家安全發出的指令、維護國家安全工作、行政長官認為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事宜,任何公務員須為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提供一切所需協助。

 每個國家都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這既是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也是國際慣例,西方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及新西蘭都制定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並建立了相關決策和執行機構,例如美國最少有21部,英國最少有14部,澳洲最少有4部,加拿大最少有9部,新西蘭最少有2部,亞洲國家如新加坡亦最少有6部。特首李家超表示,23條的立法是根據香港實際情況,並參考外國法律。以「叛國罪」為例,英國、澳洲及加拿大等國家均有「叛國罪」,最高刑罰普遍為終身監禁,而美國有關罪行的最高刑罰更加是死刑,並規定犯叛國或叛亂罪的人終身禁止出任公職。

 《條例草案》開宗明義,明確該條例建基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特區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而且,這一原則實實在在、具體細緻地貫穿和體現於整個《條例草案》各部分的規定中。

 《條例草案》順應世界各國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趨勢,積極借鑒其他國家特別是普通法國家同類立法最新成果和有益經驗,與國際通行做法及規則相接軌。《條例草案》有關規定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眾多國家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都根據屬人管轄、保護管轄等原則,具有域外效力。

 《條例草案》通過後,香港特區執法、檢控、司法部門一定會秉持一貫的高水準,嚴格按照香港法治特別是普通法制度貫徹落實。有理由相信,《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一定能夠保國家安全、保「一國兩制」、保香港繁榮發展、保香港全體居民人權自由,保所有外來投資者利益,為香港高質量發展和高水準開放保駕護航,為「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提供堅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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