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負責同志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答記者問。規範特許經營實施方式。完善了特許經營實施方式有關規定。
明確特許經營應當聚焦使用者付費項目,並進一步明確使用者付費包括特許經營者直接向用戶收費,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權機構代為向用戶收費。對特許經營實施方式進行列舉,包含「新建/改擴建—運營—移交(BOT)」、「新建/改擴建—擁有並運營—移交(BOOT)」、「轉讓—運營—移交(TOT)」等實施方式,並規定禁止通過建設-移交(BT)方式逃避運營義務或墊資施工。鼓勵民營企業參與。
將特許經營最長期限延長到40年,鼓勵民營企業通過直接投資、獨資、控股、參與聯合體等多種方式參與特許經營項目,並應遵守《指導意見》有關支持清單關於民營企業項目領域和股比的規定,明確特許經營者改善經營管理和改進技術獲得的收益歸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