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值班」和「加班」的區別嗎?有用人單位在這個問題上玩文字遊戲,打了「擦邊球」。據《揚子晚報》報道,近日,江蘇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以該院判決的一起典型案例釋法,提醒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值班加以規範。
上述案例中,某家電公司在法定節假日製作《假期值班表》,要求員工居某按照該表上班。值班期間,居某工作內容與正常工作並無差別,均根據公司派出的工單從事家電維修工作,但公司未發放加班費。居某因此與公司對簿公堂,要求公司支付節假日值班期間的加班工資。法院支持了居某的訴求,維護了勞動者的加班權益,並以此案例引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準確理解和把握加班與值班的概念、性質、區別和聯繫,守住加班與值班的權利義務邊界。
在節假日或夜間,哪些值班算加班,哪些值班又只算值班呢?評判值班的性質,不看用人單位賦予了值班怎樣的外在概念和形式,把值班排進了哪種表裏,而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值班期間幹了哪些工作,或勞動者提供了哪些實質性的勞動。
如果勞動者在值班期間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工作,只是完成安全值守、接聽值班電話、值班信息反饋等例行值班任務,或者雖然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但工作強度和壓力明顯低於日常工作,且在值班期間可以休息,值班就不屬於加班。如果勞動者在值班期間的工作內容與日常工作無異,屬於日常工作的正常延續,或者勞動者提供了實質性勞動(不論實質性勞動是否與日常本職工作相關),且勞動數量和強度與日常工作相當,甚至超出了日常工作,勞動者的值班就具有了加班的屬性,用人單位就應該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發放值班期間的加班工資。當然,如果勞動者在休息日值班,用人單位也可先安排勞動者補休。
一些用人單位因法律意識淡薄、規避加班責任等原因,模糊了加班與值班的概念與邊界,把「加班」排進「值班表」,給「加班」披上「值班」外衣,並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勞動者加班的實質,不能抹殺勞動者的加班付出和加班權益。如果用人單位以「加班」是「值班」為由拒絕承擔支付加班費等責任,就侵犯了勞動者的加班權益。對此,勞動者應該在留存值班表、值班工作記錄等信息的基礎上,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求助工會、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或提請勞動爭議仲裁、起訴等方式維權。
法院、勞動監察部門、工會等有必要面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強化普法宣傳,講清加班和值班的法理和情理,督促、教育用人單位增強自律意識,規範勞動管理行為,讓值班的歸值班,讓加班的歸加班,保障好勞動者在值班期間的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勞動者算準加班賬,全面、積極認領值班期間的加班權益,用足用好維權武器。勞動監察部門、工會等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提升對投訴舉報線索的調查處置質效,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聯合律師協會把用人單位的值班權益保障納入法治體檢範疇,向勞動者提供維權法律援助,當好勞動者的維權後盾。
維護勞動者值班期間的加班權益,還需要法律措施的進一步完善。立法機關、人社部門、最高法等可通過修法、出台細則或法律解釋等方式,明確加班與值班的定性規則、概念、區別,明確值班算加班的情形、範圍、表現形式等,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值班和加班情形下的權利義務,為用人單位規範勞動管理、勞動者維權以及外力監督提供依據和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