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子文
在「35+顛覆政權案」中,47人被控干犯香港國安法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47名被告有16人不認罪,其中14人日前被裁定罪成。「35+顛覆政權案」判決不但充分彰顯香港的法律公義,體現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法治精神,更重要是法庭的判決全面釐清了「其他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等法律條文定義,就立法會議員運用權力會否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作出清晰法律介定,闡明了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向社會各界劃清了法律的紅線。
判決將進一步推進香港國安法的司法實踐,顯示國安法的震懾力,令反中亂港分子不敢再輕舉妄動,更有力地維護國安,讓香港各界可以在一個穩定、安全的環境下,全力謀發展惠民生,對香港具有重大意義。
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這次裁決顯示法庭確定本案發生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行,旨在破壞、摧毀或推翻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確立的現行香港特區政治制度和架構,指出了案件的核心。確實,此案涉及人士之多,觸及勢力之廣,案件之嚴重性以及案情之繁鉅,都是過去鮮見,作為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涉及「顛覆國家政權」案的大案,這次法庭以翔實有力的判詞,充分彰顯了法律公義,更體現了司法機構以及執法部門維護香港國家安全的決心和能力。
香港國安法第三條規定,特區政府和司法機構都有責任落實好國安法,在審訊中更要體現立法原意,切實保護國家安全。維護國家安全不單是執法部門、行政機構的責任,也是司法部門的責任,司法部門既要確保審訊的公平公正客觀,也要判決中體現立法原意,有力地維護國家安全。
事實上,這次判決的最大特點是嚴格遵守普通法審訊程序,又明確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裁決特別提到,香港國安法第三和第六條把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放諸香港特區的居民和政府組織。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這說明法庭充分了解自身的責任,在判決履行了維護香港國家安全的職責。
嚴格遵守普通法審訊程序
法庭判決更明確了「顛覆國家政權」的定義,對於之後的判決具有重要參考作用。香港國安法第22條明確表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的,即屬犯罪。「35+顛覆案」一大爭拗點,是被告提出以「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等「攬炒」方式,迫使政府接納「五大訴求」,當中行為是否屬於顛覆國家政權。這次法庭的判決對於「顛覆國家政權」的法律定義作了全面釐清。
法庭首先定義了什麼是「顛覆國家政權」,參考了香港法例及《辭海》定義,法例中的「國家政權」是指香港特區政府的各種權力,以及政府不同組織所履行的職能,當中自然包括立法會的職能,也屬於國安法第22條所致力保護的「國家政權」。對於辯方爭辯指香港國安法提到顛覆行為須「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意思是初選並非武力亦不屬非法手段,不應構成犯罪,法庭指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5月28日通過制定香港國安法的決定,提及的「任何」活動,非法手段並非單指武力活動。限於武力手段,屬狹義詮釋,有違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意思是「非法手段」不限於使用武力及威脅使用武力,也不只於刑事行為,不能以此作為脫罪理由。
涉案被告提出「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以癱瘓議會,迫使政府就範,其行為違反基本法第73條,濫用立法會職權,足以構成「非法手段」。判詞指,立法會議員有憲制責任,並須宣誓擁護基本法。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違反基本法規定。法庭引用2016年梁國雄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件,指出議會特權不適用於本案,又指議會特權並非絕對特權,受制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說明」,防止有勢力通過立法和行政手段,進行插手和搗亂。
判詞續指,即使按基本法第51條,行政長官在立法會解散後,仍可按上個財政年度批准臨時短期撥款,但政府執行新政策必定受到嚴重阻礙,基本上要煞停。即是說,癱瘓議會的行為本身已經足以犯判決「顛覆國家政權」。同一道理,任何濫用立法會職權以達到癱瘓政府目的行為如拉布等,同樣觸犯了法律的紅線。法庭的判決釐清了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法律定義及原則,表明法律絕不容許任何癱瘓議會、顛覆政府的行為,從法律上堅定維護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