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共同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月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約7萬元。
有關個案涉及九龍界限街一幢綜合用途樓宇天台上的若干個僭建物,總面積約40平方米,有關天台由2名業主共同擁有。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2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上月2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69680元,當中6168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4日)表示,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