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非本地男子透過空運包裹安排輸入大量未經申報的現金到港,清洗共約1800萬港元黑錢,違反《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今日(17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監禁28個月及30個月。
香港海關2023年2月在香港國際機場截獲一件從韓國抵港、報稱載有衣服和書本的空運包裹,檢獲一批總值約120萬港元的未經申報外幣現鈔,並隨後在大角咀拘捕該2名非本地男子。跟進調查發現兩人自2022年12月起,多次安排輸入未經申報現金到港以清洗犯罪得益,總金額達1800萬港元。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清洗黑錢罪行的嚴重性。
根據《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任何人輸入或輸出(或安排輸入或輸出)屬同一批次的大量(即總值高於12萬港元)現金類物品而沒有就該等物品作出申報,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2年。
而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任何人士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不論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然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而相關犯罪得益亦可被沒收。(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