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6日電 記者2月6日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了解到,中國人民銀行等8部門當日聯合發文,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境內一律嚴格禁止。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外發行掛鈎人民幣的穩定幣,境內主體及其控制的境外主體不得在境外發行虛擬貨幣。
近期,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RWA)代幣化相關投機炒作活動時有發生,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
為此,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等8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
通知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在境內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相關金融產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
根據通知,在境內開展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活動,以及提供有關中介、信息技術服務等,應予以禁止;經業務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同意,依託特定金融基礎設施開展的相關業務活動除外。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服務。未經相關部門同意、備案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赴境外開展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
通知強調,企業、個體工商戶註冊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穩定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RWA」等字樣或內容。
通知提出,持續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依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詐騙、洗錢、非法經營、傳銷、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以及以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等為噱頭開展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新華社記者吳雨、劉慧)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國家外匯局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
(銀髮〔2026〕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近期,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RWA)代幣化相關投機炒作活動時有發生,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為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風險,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規定,經與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達成一致,並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和相關業務活動本質屬性
(一)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本或類似技術、以數碼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在境內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相關金融產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
掛鈎法定貨幣的穩定幣在流通使用中變相履行了法定貨幣的部分功能。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外發行掛鈎人民幣的穩定幣。
(二)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是指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本或類似技術,將資產的所有權、收益權等轉化為代幣(通證)或者具有代幣(通證)特性的其他權益、債券憑證,並進行發行和交易的活動。
在境內開展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活動,以及提供有關中介、信息技術服務等,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應予以禁止;經業務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同意,依託特定金融基礎設施開展的相關業務活動除外。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服務。
二、健全工作機制
(三)部門協同聯動。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等部門健全工作機制,並與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加強協調、形成合力,統籌指導各地區開展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
中國證監會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國家外匯局等部門健全工作機制,並與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加強協調、形成合力,統籌指導各地區開展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非法金融活動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
(四)強化屬地落實。各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具體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牽頭,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以及電信主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參加,與網信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聯動配合,健全常態化工作機制,並與中央部門相關工作機制有效銜接,形成央地協同、條塊結合的工作格局,積極預防、妥善處理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風險問題,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三、強化風險監測、防範與處置
(五)加強風險監測。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外匯局和網信等部門持續完善監測技術手段和系統支撐,加強跨部門數據綜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驗證機制,及時掌握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活動風險態勢。各省級人民政府充分發揮地方監測預警機製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以及網信、公安等部門做好線上監控、線下摸排、資金監測的有效銜接,高效、精準識別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活動,及時共享風險信息,完善預警信息傳遞、核查、處置快速反應機制。
(六)強化對金融、中介、技術等服務機構的管理。金融機構(含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和清算結算等服務,不得發行和銷售虛擬貨幣相關金融產品,不得將虛擬貨幣及相關金融產品納入抵質押品範圍,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並加強風險監測,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金融機構(含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未經同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以及相關金融產品提供託管、清算結算等服務。有關中介機構、信息技術服務機構不得為未經同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以及相關金融產品提供中介、技術等服務。
(七)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和接入管理。互聯網企業不得為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並為相關調查、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網信、電信主管和公安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移送的問題線索,及時依法關閉和處置開展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活動的網站、流動應用程式(含小程序)以及公眾賬號等。
(八)加強經營主體登記和廣告管理。市場監管部門加強經營主體登記註冊管理,企業、個體工商戶註冊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穩定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RWA」等字樣或內容。市場監管部門會同金融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涉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廣告的監管,及時查處相關違法廣告。
(九)持續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嚴格管控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持續推進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整治工作。各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範圍的「挖礦」整治工作負總責,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1283號)要求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規定,全面梳理排查並關停存量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嚴禁新增「挖礦」項目,嚴禁「礦機」生產企業在境內提供「礦機」銷售等各類服務。
(十)嚴厲打擊相關非法金融活動。發現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非法金融活動問題線索後,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等相關部門依法及時調查認定、妥善處置,並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一)嚴厲打擊相關違法犯罪活動。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等部門以及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詐騙、洗錢、非法經營、傳銷、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以及以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等為噱頭開展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十二)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相關行業協會要加強會員管理和政策宣傳,立足自身職責定位,倡導和督促會員單位抵制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非法金融活動,對違反監管政策和行業自律規則的會員單位,依照有關自律管理規定予以懲戒。依託各類行業基礎設施開展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風險監測,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問題線索。
四、對境內主體赴境外開展相關業務實行嚴格監管
(十三)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主體及其控制的境外主體不得在境外發行虛擬貨幣。
(十四)境內主體直接或間接赴境外開展外債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或者以境內資產所有權、收益權等(以下統稱境內權益)為基礎在境外開展類資產證券化、具有股權性質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應按照「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原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進行嚴格監管。對於境內主體以境內權益為基礎在境外開展的其他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由中國證監會會同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監管。未經相關部門同意、備案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上述業務。
(十五)境內金融機構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機構在境外提供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服務要依法穩慎,配備專業人員及系統,有效防範業務風險,嚴格落實客戶准入、適當性管理、反洗錢等要求,並納入境內金融機構的合規風控管理體系。為境內主體直接或間接赴境外開展外債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或者以境內權益為基礎在境外開展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有關規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合規內控制度,強化業務和風險管控,將有關業務開展情況向相關管理部門報批或報備。
五、強化組織實施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各部門、各地區要高度重視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風險防範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形成中央統籌、屬地實施、共同負責的長效工作機制,保持高壓態勢,動態監測風險,有力有序有效防範化解風險,依法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全力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十七)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各部門、各地區及行業協會要充分運用各類媒體等傳播渠道,通過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宣傳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的違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現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提高公眾風險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
六、法律責任
(十八)違反本通知規定開展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非法金融活動,以及為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提供服務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明知或應知境外主體非法向境內提供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服務,仍為其提供協助的境內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任何單位和個人投資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及相關金融產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髮〔2021〕237號)同時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國家外匯局
2026年2月6日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答記者問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等八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日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麼?
2021年,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盛行,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中國人民銀行聯合有關部門共同發布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堅決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整頓虛擬貨幣亂象,取得明顯成效。
近期,受多種因素影響,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投機炒作活動時有發生,風險防控面臨新形勢、新挑戰。為進一步完善監管政策,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風險,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等八部門,會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總結前期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新的風險形勢,對原文件進行修訂,形成了《通知》。
二、《通知》對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和相關業務活動如何定性?
關於虛擬貨幣,長期以來,境內始終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保持禁止性的政策立場。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2021年印發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比特幣、以太幣,以及泰達幣等穩定幣,均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內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通知》延續了近年來的政策立場,重申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內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
關於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近年來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發展較快,相關國家和地區紛紛通過加強立法、健全規則等多種方式強化監管。《通知》明確,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主要是指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本或類似技術,將資產的所有權、收益權等轉化為代幣(通證)或者具有代幣(通證)特性的其他權益、債券憑證,並進行發行和交易的活動。《通知》強調,在境內開展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活動,以及提供有關中介、信息技術服務等,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應予以禁止;經業務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同意,依託特定金融基礎設施開展的相關業務活動除外。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服務。
三、《通知》對虛擬貨幣有何監管要求?
一是虛擬貨幣現階段無法有效滿足客戶身份識別、反洗錢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被用於洗錢、集資詐騙、違規跨境轉移資金等非法活動的風險。《通知》明確,境內對虛擬貨幣堅持禁止性政策,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
二是虛擬貨幣依託區塊鏈技術,支持點對點交易,突破了物理上的「國境」概念,相關風險極易跨境傳導,國際金融組織和中央銀行等金融管理部門對此普遍持審慎態度。為切實防範風險,《通知》明確提出,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主體及其控制的境外主體不得在境外發行虛擬貨幣。
三是掛鈎法定貨幣的穩定幣在流通使用中變相履行了法定貨幣的部分功能,事關貨幣主權。《通知》強調,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外發行掛鈎人民幣的穩定幣。
四、《通知》對境內主體赴境外開展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提出了哪些要求?
一是嚴格監管赴境外開展相關業務活動。按照「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監管原則,境內主體直接或間接赴境外開展外債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或者以境內資產所有權、收益權等(以下統稱境內權益)為基礎在境外開展類資產證券化、具有股權性質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進行嚴格監管。對於境內主體以境內權益為基礎在境外開展的其他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由中國證監會會同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監管。未經相關部門同意、備案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上述業務。
二是加強對金融、中介、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境內金融機構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機構在境外提供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服務的,應納入境內金融機構的合規風控管理體系,並嚴格落實客戶准入、適當性管理、反洗錢等方面要求。此外,為境內主體直接或間接赴境外開展外債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或者以境內權益為基礎在境外開展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信息技術服務機構,要建立健全相關合規內控制度,強化業務和風險管控,按照有關要求報批或報備展業情況。
五、《通知》提出了哪些具體工作措施?
一是形成央地協同、條塊結合的工作格局。中央部門層面,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分別會同相關部門,就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風險健全工作機制;地方層面,各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具體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牽頭,健全常態化工作機制,並與中央部門相關工作機制有效銜接,強化屬地落實。
二是加強風險防範和處置。凝聚跨部門監管合力,從風險監測、資金流和信息流治理、市場主體登記和廣告管理、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從嚴監管境內主體出境展業等方面綜合施策,有關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多維度、全方位築牢風險防線。
三是強化組織實施。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明確各部門、各地區的工作責任,形成中央統籌、屬地實施、共同負責的長效工作機制,有力有序有效做好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風險防範和處置。同時,廣泛開展宣傳教育,由各部門、各地區、行業協會通過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充分提示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提高公眾風險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