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遊部今日(11日)公布《旅遊投訴處理辦法》,將於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旅遊者可以就下列事項向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投訴:
(一)認為旅遊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的;
(二)因旅遊經營者的責任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爭議的;
(四)其他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
旅遊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訴人與投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人、具體的投訴請求。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在二個工作日以內決定是否受理:
(一)投訴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受理;
(二)投訴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以口頭、書面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根據投訴內容能夠確定其他解決糾紛途徑的,一併告知投訴人。(新華社資料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