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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離岸信託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離岸信託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責任編輯:蔣璐 2026-07-24 22:56:00 來源:央視新聞聯播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7月24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明確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以及通過離岸信託取得收益,屬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的所得,應當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公告》指出,離岸信託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設立的信託或具有信託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具有信託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是指不以信託名義設立,實質上具有類似信託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但受所在國家和地區金融監管機構監管,面向不特定客戶獨立開展業務並承擔風險的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發行的金融產品除外。

    《公告》對離岸信託設立環節、存續環節和終止環節的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分別予以明確。

    在設立環節,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以裝入財產的市場價值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稅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

    在存續環節,對於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根據收益性質分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

    同時,公告明確了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的相關事項,並對發布前已設立的離岸信託未繳稅款的申報繳納作出了規定。

    根據公告,設立超過3年的離岸信託,不再追征設立環節的稅款;

    存續環節的收益,不論設立時間均需申報,但給予3個月的申報寬限期,寬限期內申報免於加收滯納金。

    據了解,依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居民個人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非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的所得,均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也是主要國家的通行做法,屬於國際慣例。

    近年來,一些個人通過設立離岸信託進行財富代際傳承、跨境資產配置以及風險管理。由於離岸信託往往設立在信息透明度低、稅負較低的國家和地區,部分個人利用其轉移資產、隱匿財富及逃避稅。專家表示,兩部門明確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適應當前已逐步成熟的徴管條件,有利於提高稅收確定性和透明度,穩定納稅人預期;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平,維護國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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